这些关于借款的法律知识,你了解吗?
52fw.cn 06-29 次遇见没有约定到银行提取借款,也要向银行付利息吗?
●现实困惑
郭某夫妇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为了扩大生产量,夫妇二人决定购买一条服装生产线,扩大经营规模。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夫妇二人决定以工厂法人代表的身份向银行贷款。很快,在郭某夫妇提供了相关手续并提供保证人后,双方很快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利息及其他事项。后来,郭某的工厂出了问题,导致其于约定提款日后的1个月才去银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郭某这1个月的利息要一并归还。郭某认为自己并未提
款,根本没有使用该贷款,为什么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呢?
●律师说法
郭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取借款日期支付银行利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因此,本案中虽然郭某未按约定去提取款项,但仍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案例2
借款必须按照借款合同所写的借款用途使用吗?
做酒店经营的冯某为了扩大规模,以酒店三分之一的资产作抵押向某银行申请了贷款。银行在经过相关审查后,双方很快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返还本息,并注明该笔贷款只能用于酒店建设。后来,冯某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中认识了做房地产生意并获得巨大利润的陈某。陈某建议其投资房地产行业,冯某遂打算将建酒店的贷款用来做房地产生意。冯某可以将建酒店的钱投资到房地产行业吗?
●律师说法
冯某只能按合同的约定将借款用于酒店的建设上。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借款人是否能按期偿还,如果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这无疑会增加贷款人的借款风险。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具体到本案中,冯某只能将贷款用于酒店的扩建,即使房地产利润再高,也不能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3
“驴打滚
”受法律保护吗?
●现实困惑
程某自营一小型公司,近期资金周转不畅,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程某向做礼品生意的祝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每年的12月15日支付当年利息,否则当年利息并入本金。那么,双方的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说法
双方的约定不合法,其约定明显属于复利,也就是民间俗称的
“驴打滚”。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所以,虽然祝某与程某就借款利息作了约定,但其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4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
●现实困惑
李某在北京生活几年了,为了尽早实现成家立业的愿望,决定开一家熟食店,可是几年的打工生活并未积攒多少存款。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认识了某印刷厂厂长张某,二人因意气相投成为好友。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要求,张某考虑后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其他事项,但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张某只对李某说不能拖欠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心中很不安,不知哪一天张某会让自己还款。此时的李某应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在此种情况下,李某可以与张某签订补充协议或随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借款过程、内容、形式等符合法律对借款程序的规定,因此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受到合同的制约。但由于双方未就还款时间作出约定,所以,李某可以与张某在合同中补充还款期限的条款,或者随时返还借款。张某也可以随时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案例5
租期到,出租者允许租房者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现实困惑
公民甲于2009年1月租住公民乙的住房一套,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半年后,乙因工作原因需出国一段时间。2010年1月底,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而乙未对此作任何表示。乙于3月底回国,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甲立即退房。而甲则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自己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那么,双方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吗?
●律师说法
双方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如果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出租人要解除合同,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体到本案中,乙与甲的租赁期限虽然在其回国时已经届满,但由于其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对是否继续出租房屋作出任何表示,对甲后来继续租住在该房屋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乙要解除合同,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甲,而不能要其立即搬出。
案例6
个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需要支付利息吗?
●现实困惑
苏某向程某借款2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程某借给苏某2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有其他约定。苏某按期还款时,程某要求其支付利息。那么,苏某需要向程某支付利息吗?
●律师说法
苏某无须向程某支付利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苏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程某要求其支付利息,因其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