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让民营企业家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
52fw.cn 04-19 次遇见
今年年初,吉林省委政法委牵头制定了《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1月20日,经吉林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清单》以吉林省法院、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名义印发。近期,吉林省委政法委又协调省直政法各部门研究制定了落实《清单》相关配套文件。4月17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委政法委会同吉林省法院、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重点介绍全省政法机关关于《清单》贯彻落实的工作安排,并解读各部门制定的《清单》配套文件。
落实好《清单》,最关键的是要把措施变为行动、把行动干出实效。吉林省委政法委
据吉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周国田介绍,全省政法机关将围绕《清单》的贯彻落实,从《清单》及配套文件的贯彻执行、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指导和管理、组织保障三方面入手:
各级政法机关将建立健全相关办案机制,推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公安机关由办案和法制部门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共同把关,对符合《清单》及配套文件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立即依法撤销案件,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立即释放。检察机关将对全部在办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符合依法免责免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组建专门办案团队,加快办案进度,对符合依法免责免罚和速裁程序的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请假申请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各级政法单位全面建立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以上提一级为原则,办理涉民营企业一般刑事案件的,须请示本单位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办理涉民营企业重大案件或者跨行政区域案件的,须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上一级政法单位;办理涉民营企业疑难案件的,须提请本单位案审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研究,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政法单位给予指导。推动各级政法单位建立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台帐,对所涉案件专门管理、专门调度,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进行各环节、全过程、全要素监管。同时,将《清单》及配套文件、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并通过网络授课、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对《清单》进行全面解读。另外,将落实执行《清单》及配套文件固化为常态工作模式,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绿色通道,并通过监督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清单》及配套文件规定、机械执法司法、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等突出问题。
发布会上,吉林省法院常务副院长杨维林就吉林省法院制定的《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介绍,《指导意见》今日正式颁布实施。
坚持三个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慎用强制措施。
《清单》的适用范围和情形:《指导意见》对不构成《清单》规定的15种犯罪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主要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予以考虑,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指导意见》对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强调在认定行为性质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指导意见》还对严格司法活动作出了规定,规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强调严格区分违法财产和合法财产。《指导意见》还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问题呈报”等审判实践中重点、难点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另外,《指导意见》提出要结合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提升司法能力建设,严格案件报送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重点案件的审理,防范审判执行工作引发的风险等。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喻春江介绍,吉林省检察院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本着“好使管用”的原则,从5个部分制定39项内容。
《指导意见》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落实好“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责任担当,坚持依法平等、少捕慎诉、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针对清单中15个具体罪名,经过进一步梳理法律政策,整理形成“不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可以不起诉”等114项具体免责免罚和从宽适用情形。建立案件分类管理、风险防控、专案专办和快速办理四项工作模式,以及逮捕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等七项配套制度。据悉,《指导意见》从落实司法责任与落实领导责任两个层面作出具体规定,并从“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出发,对考量民营企业经营情况和征求相关办案单位意见作出了规定。
吉林省公安厅
#p#分页标题#e#吉林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会现场,吉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李占江从把握核心要义、与检法机关沟通协调、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适用强制措施、完善配套措施、学习宣传活动六个部分进行了介绍。
全省公安机关精心研究部署,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涉嫌违反《清单》中所涉罪名的法律适用、证据规格、免责免罚程序等问题与检法机关进行会商研究、统一执法思想,认真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依照《清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针对同一法律事实的同一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另外,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的原则,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为犯罪事实。对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对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不得采取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仍在生产经营,民营企业经营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允许民营企业经营者与律师会见交流企业生产经营事项、签批企业生产经营类文件。
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财产拟采取查封、扣押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
对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冻结。对民营企业员工工资、工会经费和党组织党费不得冻结。
对确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采取活封、财物置换或反担保、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实行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办案民警“双责制”,在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立案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民营企业涉及《清单》规定的案件单独管理、“一案一审”,有针对性的开展案件管理、案件评查、案件督办,切实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坚持集中学习、专家授课、案例研讨的同时,通过走访座谈、政策解读、典型案例指引等形式,广泛宣讲《清单》具体措施和相关政策。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禹治洪介绍,《吉林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由吉林省司法厅“123”工程活动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起草形成,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明确贯彻落实《清单》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落实《清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完善和落实民营企业经营者服刑期间民事权利保障措施,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的保障措施提出5条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和落实民营企业经营者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放宽措施,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放宽措施提出3条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和落实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法律服务措施,提出进一步畅通两条快速服务通道、搭实建好三个法律服务平台,推进落实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十个一”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