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52fw.cn 07-10 次遇见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原文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0年7月9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泓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相关基金名单见附件1。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 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本公司网站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9-100-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1
附件 1:基金清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 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3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 基金份额类
别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 基金份额类
别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
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
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
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
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
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5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11、 12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第 10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11、 12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第 10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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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名称: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德晓
设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名称: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德晓
设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7
人简况 [2015]2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9-100-888 [2015]2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9-100-888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8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9
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三、基金登记机
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0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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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12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13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15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
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7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
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超过 0.5%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
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超过 0.5%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1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19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内容: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20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正文修改,修改基金合同摘要的对应内容,重复内容
不再赘述。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德胜尚城 B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 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258 号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德胜尚城 B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 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258 号
21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4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 200336)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2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二)基金募集
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23
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定期报
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期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24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
查。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
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
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
告进行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发
布。
十、基金信息披
露
(四)基金托管
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
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上述费率调低事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上述费率调低事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5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26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 招募说明书:指《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27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8
间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
29
申购的情形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30
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德晓
设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长期
联系电话: 4009-100-888 名称: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德晓
设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长期
联系电话: 4009-100-888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1
但不限于: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32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
式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3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三、基金登记机
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3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3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36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37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38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39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40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 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 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 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41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42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43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正文修改,修改基金合同摘要的对应内容,重复内容
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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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德胜尚城 B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 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25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德胜尚城 B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 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25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4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 200336)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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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泓德优势领
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二)基金募集
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七、交易及清算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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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
分配的清算交
收安排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定期报
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期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
47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
查。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二)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的确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48
定与公告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
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
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
布。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
告进行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发
布。
十、基金信息披
露
(四)基金托管
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
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上述费率调低事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上述费率调低事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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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三)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