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2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52fw.cn 05-05 次遇见合同号 : 【云信信 2017-1646 ( ) 号】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即由委托 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 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 、 证券投资 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信托合同
云南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 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的信任并 自愿加入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为维护您的权益, 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 明书前, 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 明书、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等信托计划文件。 本认购风险申 明书一经签署, 即视为您 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 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 自 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本认购风险申 明书中 的相关词语与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履行诚实、 信用 、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 ,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管理和操作风险、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 (详见 《信托合同》 第 14 条)。 为此, 受托人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向您特别提示及申 明如下:
一、 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 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收益率。 在最不利情形下, 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 同时委托人、 受益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 由此, 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 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资质 、 经验、 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托, 一致指定受托人 (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 聘请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 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 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独立承担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三、 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 由委托人 自担。
四 、 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 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 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 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 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 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基本法律文件。 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风险揭示与承担等, 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 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 任何机构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 投资顾问 、 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 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 , 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 以书面、 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 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 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 的陈述、 承诺和保证。 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六、 委托人应真实、 准确、 完整的填写 《信托合同》 的 《信息及签字页》 并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 如受托人以 《信息及签字页》 预留的 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 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若预留 的信息、 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 或者预留的信息、 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 不准确及不完整, 或者预留 的信息、 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 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七、 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 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 投资策略、 管理运用方向 、 管理运用原则、 管理运用流程、 风险监控措施、 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 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 的 了解和信任, 同意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聘请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 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 委托人、 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违约、 操作出现错误、 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 获取信息不充分, 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 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建议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作出 , 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p#分页标题#e#八、 受托人、 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过往业绩、 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 的业绩、 投资顾问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 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 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 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 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九、 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 优先及次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当某一交易 日 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信用增级人未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 《信托合同》 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 的证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 如因交易所休市、 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 不可抗力、 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 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约定时间 内进行变现操作, 交易时间相应顺延。 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 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 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 信托单位净值可能低于止损线, 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可能损失。此外, 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 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十、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 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 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 信托计划终止时, 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 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 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 次级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次级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 了次级受益人的风险, 相对于优先受益人, 次级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 。 次级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 自 愿承担风险。
十一、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投资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名称: 锦富技术, 代码: 300128), 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投资范围, 对于该投资范围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自愿承担。
十二、 委托人、 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 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计划账 目 , 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 拷贝 的要求。
十三、 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 谨慎做出是否签署 《认购风险申明书》 和 《信托合同》 的决定。 委托人签署 《认购风险申 明书》, 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 内容, 承诺其符合 《信托合同》 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 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四、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 受托人主要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 在此过程中 , 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 偏差、 错误或者其他情形, 但受托人主要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 估值等工作, 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 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五、 信托计划通过 PB 系统进行投资运作, 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 、 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 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 止损操作时点滞后、 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 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 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 自愿承担。
十六、 本信托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 (通道类, 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设立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道) 信托项 目 。 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是全体委托人对本信托计划之投资品种 自 行完成调查分析后所 自 主决定的投资决策行为, 受托人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投资顾问 的投资建议进行管理, 无义务对投资项 目 的可行性、 投资价值等进行尽职调查, 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和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 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十七、 如本信托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与其他主体或金融产品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 次级委托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制交易义务。若次级委托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八、 委托人签署本 《认购风险申 明书》, 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 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 (如承诺函 、 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 附件) 的全部 内容, 并 自 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 知悉 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 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 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 明人即受托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 签署本认购风险申 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 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 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 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 《认购风险申 明书》 和 《信托合同》 且认购资金已 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 (如金融机构 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 ), 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 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 本人/本机构保证, 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 是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 《信托合同》 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p#分页标题#e#三、 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 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 的法律。 如违反前述约定, 本人/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 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 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 (详见 《信托合同》 第 14 条) 和受托人免责条款 (详见 《信托合同》 第 26.4 条), 本人/本机构 已获得了 明确的提示与解释, 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
五、 委托人如为 自 然人, 在 《认购风险申 明书》 及 《信托合同》 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 ( 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如为机构, 在 《认购风险申 明书》 及 《信托合同》 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六、 本人/本机构保证在 《信托合同》 的 《信息及签字页》 填写的各项信息 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 真实、 准确、 有效, 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本人/本机构 自 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 填写错误、 未及时变更等) 导致的任何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 (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 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 如受托人以 《信托合同》 的 《信息及签字页》 预留的 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 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 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 内容, 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 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 的法律) 认购信托单位, 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本人 / 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 、 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过往业绩、 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信托计划文件的 内容, 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 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 的法律) 认购信托单位, 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本人 / 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 、 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过往业绩、 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 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 内容, 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 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 的法律) 认购信托单位, 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本人 / 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 、 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过往业绩、 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 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后, 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 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 相对于优先受益人, 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 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信托计划文件的 内容, 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 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 的法律) 认购信托单位, 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本人 / 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 、 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过往业绩、 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 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 申请取回追加的信托资金外, 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后, 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 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 相对于优先受益人, 本人/本机构 面 临 更大 的 风 险及损 失 。 本人/本机构 充 分 的 理解和 认识所承 受的 ,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 ( 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 日 期: 2017 年 月 日
目 录
第 1 条 定义...................................................................................................................................12
第 2 条 信托计划的 目 的.............................................................................................................. 17
第 3 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18
第 4 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18
第 5 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18
第 6 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18
第 7 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19
第 8 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22
第 9 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23
第 10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23
第 11 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45
第 12 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47
第 13 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51
第 14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56
第 15 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65
第 16 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8
第 17 条 信息披露.......................................................................................................................... 74
第 18 条 受益人大会...................................................................................................................... 76
第 19 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81
第 20 条 账户 的变更...................................................................................................................... 82
第 21 条 受托人的变更.................................................................................................................. 83
第 22 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84
第 23 条 保密事项.......................................................................................................................... 86
第 24 条 通知与送达...................................................................................................................... 87
第 25 条 不可抗力.......................................................................................................................... 88
第 26 条 违约责任.......................................................................................................................... 89
第 27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
第 28 条 合同的成立、 生效与期限.............................................................................................. 91
第 29 条 合同的完整...................................................................................................................... 92
第 30 条 条款的独立...................................................................................................................... 92
第 31 条 合同的解释...................................................................................................................... 93
第 32 条 合同的解除...................................................................................................................... 93
第 33 条 其他事项.......................................................................................................................... 94
信息及签字页.......................................................................................................................................95
云南信托-锦 富技术2期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 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 《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刚
住 所: 云南昆明南屏街 4 号云南信托大厦
联系 电话: 0871-63152010
传 真: 0871-63150395
网 址: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 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p#分页标题#e#一、 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 自然人或根据中 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受托人为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 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 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p#分页标题#e#二、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自 愿将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 可以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以受托人 自 己的名义, 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 真实合法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愿签订本合同, 以资共同信守。
第 1 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
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申 明书》: 指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认购风险申 明书》 以及对该申 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 或本合同: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说明书》 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 指 《认购风险申 明书》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 以
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 的统称。
1.6 《保管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云信信 2017-1646 -bg】
的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 以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投资顾问合同》: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17-1646-TG】
的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信用增级协议》: 指受托人与信用增级人分别签订的编号分别为 【云信信
云信信 2017-1646-XYZJ】 的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用增级协议》 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
【云信信 2017-1646-czbwl 】 的 《云南信托-锦富技术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10 委托人: 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 的委托人。
1.11 优先委托人: 指认购了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
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 “金元惠理南京银行聚宝 1 号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
1.12 次级委托人: 指认购了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委托人
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代员工持股计划)。
1.13 受托人: 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14 受益人: 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 自然人、 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享有次
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15 信托当事人: 指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6 信用增级人: 指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富 国平 ( 身份证号 :
320203196312011211 )。
1.17 信用增级人代表: 指富国平 (身份证号: 320203196312011211)
1.18 投资顾问 : 指全体委托人委托受托人 (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 而非信托
计划受托人) 聘请并委托的按照 《投资顾问合同》 的规定为信托计划投资运
作提供投资建议的专业机构,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1.19 投资建议: 指投资顾问 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 了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买入或
卖出数量、 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 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 投资建议函 日 期、
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20 保管银行: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21 证券经纪商: 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2 PB 系统: 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主经纪商交易系统。
1.23 锦富技术/上市公司 : 指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名称: 锦富技术,
股票代码: 300128)。
1.24 标的股票: 指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 的投资建议购买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苏
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 (股票名称: 锦富技术, 股票代码:
300128)。
1.25 员工持股计划: 指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1.26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由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 的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 常监督管理机构。
1.27 建仓期: 指信托计划成立 日起至锦富技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满 6 个月 之 日止的期间, 可根据实际建仓情况提前结束。
1.28 锁定期: 指信托计划 以二级市场购买、 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锦富技术发布相关公告之 日起 12 个
月 。 ( 由次级委托人在锦富技术发布相关公告当 日通知受托人相关公告事项)1.29 认购资金: 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30 信托资金: 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
人, 并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31 信托计划专户 : 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 、 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
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
1.32 优先信托资金: 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 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
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的认购资金。
1.33 次级信托资金: 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 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
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的认购资金。
1.34 信托计划资金: 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 全体优先委托
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 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35 信托财产: 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 的信托资金, 及受托人因该
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 、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6 信托计划财产: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 包括
因投资所得的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额、 银行存款利息等。1.37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指按照 《信托合同》 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
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 ( 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 含损失)。1.38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与费用 、 负债 (包括按 日计提的罚息, 或有) 以及每 日计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后的余额。
1.39 信托单位: 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
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 在信托计划成立时, 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 日 的信托计
划资金÷1 元/份。 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 委托人认购
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 《信息及签字页》 为准。
1.40 信托单位净值: 某估值基准 日 信托单位净值=当 日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
单位总份数。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第 5 位四舍五入。
1.41 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
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本信
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优先信托单位对应
优先受益权, 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1.42 信托计划利益: 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 、 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
额。
1.43 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 《信托合同》 约定享有的信托
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44 信托计划收益: 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45 信托收益: 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1.46 认购: 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47 推介期: 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 自 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
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
1.48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指受益人指定的、 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
行账户 。
1.49 信托计划成立日 : 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 日 期。
1.50 信托计划终止 日 : 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 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 日 。1.5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指信托计划成立 日 至信托计划终止 日 的时间段。
1.52 估值基准 日 : 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
位净值的工作 日 , 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 日 。
1.53 费用计提 日 : 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 的 日 期, 本信托计划费用每
个 自然 日计提。
1.54 费用核算 日 : 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 的 日
期, 即信托计划成立 日 、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 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 、 全部优
先信托单位足额分配并注销的特别核算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 日 (包含提前终止
日 、 到期终止 日 、 延期终止 日 )。
1.55 交易 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 日 。
1.56 工作 日 : 指除周六、 周 日和中 国的法定节假 日 之外的任何一天, 不包括中 国
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 日 的周一至周五, 但包括中 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
日 的周六和周 日 。
1.57 税费: 指 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
收、 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 的政府收费, 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 增值税、 契
税、 所得税和其他税。
1.58 机构: 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9 政府机构: 指 ( 1 ) 中 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 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 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 管理、 监管、 征
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60 中国银监会: 指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6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合同之 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62 法律: 指中 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 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63 元: 指中 国的法定货 币人民币元。
第 2 条 信托计划的 目 的
#p#分页标题#e#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 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 的信任, 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聘请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 《投资顾问合同》, 由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 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层配置中 的优先与次级安排, 对享有不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 3 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 4 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p#分页标题#e#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21, 550, 000 元 (大写: 人民币贰亿贰仟壹佰伍拾伍万元整), 包括优先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4,770 万元和次级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7,385 万元。 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具体金额, 但是信托计划成立 日 的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不得高于 2:1 。
第 5 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2 年 ( 即 24 个月 ), 起算 日为信托计划成立 日 , 信托计划预期终止 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 2 年的当 日 (如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
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12 个月 后, 经提前至少 【 15】 个工作 日 书面通知受托人,次级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日 届时 以书面通知记载为准。
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信托计划终止 日 (含提前终止 日 、 到期终止 日和延期终止 日 ) 终止。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 6 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 】 月 【 】 日 至 2017 年 【 】 月 【 】日 ,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 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本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
第 7 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 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且为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 ) 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的 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 的 自然人;
3 )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的 自然人。
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 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认购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 自 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信托计划在推介期 内及存续期间仅向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 “金元惠理南京银行聚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发行优先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仅向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代员工持股计划 ) 定 向发行次级信托单位。 优先信托单位、 次级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 2:1 。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 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 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 其中,优先级资金最终来源属于银行理财资金, 则该资金应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 300万元并应以 10 万元整数倍增加。 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 300 万元的 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 50 人。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 国境内开设的 自有银行账户划付至信
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 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
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 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
合法募集的资金, 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 《认购风险申 明书》 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 《信托合同》 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 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委托人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 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若授权他
人办理, 代理人需持 自 己的身份证明原件, 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
明原件、 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 的复印件一份、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 《认购风险申 明书》 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 《信托合同》 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 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机
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
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若经办
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 并持
经办人 自 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
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 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
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 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 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
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 申请。 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
来源情况、 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 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
资金的 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 《认购风险
申 明书》、 《信托合同》, 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 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 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 当 日 至信托计划成立 日 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在扣除银行账户
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 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 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 受托人将在
信托计划成立 日起的 5 个工作 日 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 日 至返还 日
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
信托管理费 (如有)。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 日 内按
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
费 (如有), 并加计资金交付 日 至返还 日 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第 8 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 《信托合同》 和 《认购风险申 明书》;
(2) 受托人已与投资顾问有效签署 《投资顾问合同》;
(3) 受托人已与信用增级人有效签署 《信用增级协议》;
(4) 受托人、 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有效签署 《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5) 次级信托计划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
(6)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
规模,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2.2155 亿份, 认购资金已
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 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
金的 比例不高于 2:1 。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 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
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 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 受托人有权选择如
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 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 专人递送、 挂号信、 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
C 采用 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 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
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 日 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
并加计资金交付 日 至返还 日 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 9 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本信托为 自益信托, 全体委托人为受益人。 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
和次级受益人, 优先受益人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 “金元惠
理南京银行聚宝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次级受益人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代员工持股计划)。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 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
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
计划利益为限并且不超过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 优先受
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 的任何承诺、
担保或保障。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 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劣
后于优先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优先受益人全额获得按照业
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 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
益; 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 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
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 10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 , 受托人、 投
资顾问 、 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
自 的职责。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
#p#分页标题#e#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除本条第 10.4 (6) 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 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 的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建议将由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请的投资顾问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 , 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投资建议的法律效力。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 《投资顾问合同》 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 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 《保管合同》 及 《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p#分页标题#e#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资质、经验、 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任, 一致指定受托人 (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 而非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聘请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 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 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发出 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 其后果 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但若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对委托人/受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 全体委托人 自主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 运用条件 (包括信托规模、 信托期限、 优先信托单位与次级信托单位之间的 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 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 并 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全体委托人 自行负责对投资顾问 、 信用增级人及保管人的尽职调查。 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 包括账户管理、 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并同意: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富国平为本 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人, 受托人与其分别签署 《信用增级协议》, 并一致指 定富国平为通知接收人 (受托人仅需向富国平发出预警止损的通知, 即视为 向全体信用增级人发出通知 )。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富国平在 此承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每 日 保留市值不低于优先级本息 2 倍的流通股票 不对外质押 ( 市值按照股票 MA120 计算), 保留市值每 日 动态调整。 全体 委托人在此承诺: 已阅知并同意 《信用增级协议》 的全部内容, 自愿承担签 署该协议带来的全部风险。
10.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 于投资上市公司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300128) 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标的股票”) 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闲置的 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 包括银行存款、 国债逆回购、 货 币基 金。
10.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锦富技术 (股票代码 300128) 股票。
B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 ①锦富技术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 ,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 期的, 自 原公告 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
告 日 ; ②锦富技术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 ③ 自可能
对标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 或在决策
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 日 内 。
C 建仓期和锁定期 内 , 不得抛售信托计划已持有的锦富技术股票。
D 锁定期满后, 投资顾问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意愿或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卖出锦富技
术股票的建议。
E 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 自 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
一时 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 发行股票总股本 的 4.90%, 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 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经受托人通知全体 委托人 (无需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 本项投资限制可直接变更为: “受托人设立的 由投资顾问 (及其一致行动人) 担任投资顾问/投 资建议权人的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 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 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 度发生变化, 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 受托人和委托人无需就此另行 签署补充协议, 受托人亦无需就此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
F 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含各期) 所对应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锦富技术股本总额的 1%,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 通过二级市场 自 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 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G 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 受托人根据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对投资顾问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建议, 受托人将拒绝执行该等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 上述第 B、 F 项投资限制涉及的与上市公司各项公告、 报告、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有关的敏感期及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应由次级委托人负责提前足够时间 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和投资顾问 , 投资顾问及受托人仅有义务基于次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第 B、 F 项投资限制进行监控, 上述第 E 项 由受托人 自 行负责监控。 如因次级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发送书面通知导致信托计划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的,次级委托人应对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受托人因此受到 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 PB 系统及受托人使用 的其他系统的监控
结果为准。 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等原因而非证券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不属于违
反投资限制的情形, 但投资顾问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
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求。
(2) 信托财产的投资禁止
A 承销证券;
B 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投资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
类产品 ;
C 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 法律法规、 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信托计
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
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 日 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 如信托计划财产
因交易所休市、 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 不可
抗力、 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 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 , 则
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4)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 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 可以调整
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如法律修订导致
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 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此外, 如果法
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 的规定发生变化, 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
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 投资顾问承诺: 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 通过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
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操纵; 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 分账户 、 虚拟账户等方式提供
投资建议。 否则, 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投资
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p#分页标题#e#全体委托人知晓并接受, 本信托计划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 以 “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的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 全体委托人知晓并同意, 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 日将对应的各笔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按照 “ 当次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1%” 计算) 缴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 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在信托期限 内如有权机关或机构对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比例或认购时间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并按届时有效规定执行。 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自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认购之 日 (含) 起至该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 日 (不含) 期间 ( 以下简称 “计息期间 ”)的收益按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以下简称 “基准利率”) 计算, 计息期间遇有利率调整, 按结算 日适用 的基准利率计算, 且不分段计算, 即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收益=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 基准利率 × 计息期间天数÷360, 若计息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方式的规定变更, 不再适用基准利率的, 则届时尚未分配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的收益计算方式依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 日 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剩余本金及收益划入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 具体金额以中 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向受托人返还的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对应的本金和收益为准。截至信托计划终止 日 , 若届时中 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尚有未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的, 则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决定垫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 垫付后, 中 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归属于云南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 不属于信托财产, 委托人/受益人不应再对该部分资金享有或主张任何权利。 自各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 日 (含) 至受托人实际向信托专用银行 账户划付保障基金认购款本金及收益之 日 (不含) 期间, 拟划付款项不计收 益。 关于本信托保障基金认购款缴付、 赎回及收益分配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 中 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相关 法律法规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未规定的, 参照本信托相关信托文件及交易文 件执行, 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应划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 账 户 名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955109960000006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10.4 管理运用流程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 由投资顾问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代表, 具体发送投资建议, 授权代表设[ ]名 。 授权代表必须具有基金/证券从业资 格以及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 授权代表根据信托合同及 《投资顾问合同》 发出 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投资顾问发出 的投资建议, 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 若投资顾问 (含其授权代表, 下同 ) 发出 的无 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非因受托人过错造成的, 委托人/受益 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责任。
(1) 投资顾问 (包括其授权代表, 下同 ) 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
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
和名称、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 交易价格区间 、 交易时间区间等
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投资建议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 的通知、 决定的要求、 符合信托合同的规
定, 且是可执行的; 投资建议应不存在 内幕交易 、 反向操作、 操
纵市场的情形,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 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
条件的关联交易 , 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不存在交易报价与
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以书面方 式发出 的投资建议必须有投资顾问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加盖投资顾 问预留印鉴, 且应保证授权代表签章或预留印鉴与受托人备案的 印鉴一致。
B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投资顾问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 内 交易 出 具投资建议, 应通过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 PB 系统发出 ; 当 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 PB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