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别任性:员工试用期只有一次,不可任意延长
52fw.cn 05-02 次遇见日前,市民小张到威海高区劳动仲裁委咨询自己被单位延长试用期的问题。
原来,小张在2018年12月份到高区一家企业工作,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019年3月试用期满前,企业又通知小张要签一份《延长试用期确认书》,把即将到期的试用期又要延长3个月。单位的理由是“签订3年劳动合同,可以是6个月的试用期”。
小张本身并不愿意签订这份《确认书》,但又担心为此得罪了单位而导致失业,不知道该如何处理。那么,约定好的试用期是否是说延长就延长呢?
仲裁工作人员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了解并进行选择的一个过程,其能够约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