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地产 汽车买卖 物业管理“三大行业”格式合同条款问题多多
52fw.cn 02-25 次遇见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网记者 董碧水
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今天通报,截止今年8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合同类投诉举报1397次,审查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问题格式条款则多达6135条。
如一房地产交易格式合同约定:“为提高房屋品质而对装饰、设备标准所作变动,或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以及因招投标而变更约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等,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未约定的,以实际交付为准。”
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明确: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处副处长江文泉说,该条款约定合同已备案确定的装修价款及装修标准,出卖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装修材料、装修标准,不视为违约,出卖人排除了买受人权利,减轻、免除自身责任,显然是出卖人排除买受人权利,减轻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同样的,某汽车销售格式合同条款约定:买方认可并同意,在车辆交付给买方前,适用的税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费用,有可能因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情形,或法律变更,或法院作出的关联判决,或政府及官方管理机构的要求而增加,该税费的变动增加均应由买方承担。
江文泉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订立合同后,尽管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交易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更不能将形势变化增加的费用要求由买方单独承担。对于合同价格引起变化的原由,在不能归咎于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而该合同条款约定,将价格变动风险全部转由消费者承担,销售方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不仅剥夺了消费者拒绝变更合同的权利,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在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发现的问题合同、问题条款中,有许多都是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如某房地产格式合同约定,样板房建筑形式、建筑材料、结构、外立面、庭院、景观、室内外装修等仅供风格及装修效果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具体以实际交付实样为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而上述条款约定,样板房仅供风格及装修效果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具体以实际交付实样为准”。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系出卖人减轻、免除自身责任。
在不少房地产交易格式合同中都会看到这样的条款;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前,应当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费、公共能耗费、面积差价款等,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延迟交付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该商品房毁损、灭失风险以及所发生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或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书》确定的最迟收房日后次月起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保修期亦自此期限起算。
事实上,房价款、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等款项付清与否和出卖人是否守约履行交房义务直接相关,契税、产权登记费等办证税费付清与否成为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