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2fw.cn 10-05 次遇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一般管辖都是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对于不动产以及继承遗产等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原则。那么大家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1、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2、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非因不动产物权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不是要求交付不动产,也非单纯的要求给付货币,即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的范畴,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属于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4、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不动产纠纷是指且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诉请退还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特殊类型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等关系产生的部分物权纠纷,而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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