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合同,市场,市场主体
52fw.cn 05-19 次遇见强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创设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
平等是包括市场关系在内的所有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民法典》将平等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旨在强调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所有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典》的具体规范中也重申平等原则,如《总则编》明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物权编》要求法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据此,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市场主体都不享有任何特权。整体上,法律地位平等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沉疴痼疾是对非公有制主体设置各种歧视和障碍,“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层出不穷,《民法典》有关平等的规范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竞争,真正有效践行,必将促使平等观念在我国向纵深拓展,使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齐头并进,激发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在“混改”后,可以设想的一种未来情形是:公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均为公司股东,两者互赢互利,平等行权,共同将企业做大做强。
法律平等是形式平等,然而,在真实的市场交易中,不同市场主体的资源禀赋、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各不相同,甚至实力悬殊,此时,片面强调法律平等反而可能适得其反,以平等名义造成严重不平等。因此,立法者不得不谨慎平衡两种平等观念,在非常有必要时,对交易中具有特殊身份(如未成年人、消费者等)主体,予以特别保护,以呵护交易中的弱者,实现底限的社会公正。《民法典》也有个别体现实质平等的规范,如对未成年人、消费者等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等,但《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并没有详细规定这些特殊保护规范,它们基本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
《民法典》赋予市场主体丰富的财产权并予充分保障
市场交易的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民法典》对服务的调整主要见于《合同编》中的各种合同,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商品交易实质上是各种权利的交易,作为“权利法”的《民法典》,对市场经济最大的贡献之一即赋予民事主体多种类型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