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法院判案能否用香港法律? 中山首用港法判涉外商案·广东新闻
52fw.cn 04-27 次遇见昨日(6月12日)上午9时,中山市中级法院对一宗涉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据了解,这是中山首例适用香港法律判决的案件,也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几次尝试之一,将为涉外商案的审判提供有益的借鉴。由于广东外商较多,涉外商案较多,这一案例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资引进产生良好的影响。最终,因为原告钻石租赁公司和被告之一荣辉科技公司都是香港企业,法院判定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荣辉科技公司返还租用设备。
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
双方的纠纷因被告荣辉科技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而起。原告钻石租赁公司诉称,2002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荣辉科技公司向该公司租赁有关机器设备,该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而实际使用人为荣辉电子(中山)有限公司。但荣辉科技公司却违反合同关于支付租金的约定,自2003年9月开始就未支付任何租金,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钻石租赁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及两被告交还租赁物。
双方在《租赁合同》第16条约定:合同适用香港法律。对于这一约定,法院要求钻石租赁公司就法律适用进行举证。钻石租赁公司提供了由香港的“的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提出了法律意见。
约定有效法院决定采信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香港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即对于香港隶属英美法系,其保留的法律制度遵从普通法原则。
中山市中级法院认为,由钻石租赁公司提供的经香港注册专业律师作出、并由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见证、法律服务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提供途径规范、合法,内地法院判案为何用香港法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潇剑表示,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争议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域外法且约定有效的;二是争议双方没有约定,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域外法的,也可以适用。
钻石租赁公司和荣辉科技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有关于双方纠纷司法管辖的约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愿受香港法庭司法管辖权的管辖,而出租人可在任何其他主管的司法管辖区法庭“强制执行”本合同。由此,该合同约定的香港法庭对其争议享有的管辖权,实际是一种非排他性管辖权,即并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钻石租赁公司有权向除香港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管辖区法庭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合同的履行地荣辉电子公司在内地,争议的标的物机械设备也位于内地,因此,钻石租赁公司向中山市中级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地域管辖以及该法第243条的规定,中山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链接 香港法8年前已在广东应用
◎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终审法院曾就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文书达成七条协议,包括送达文书范围、方式等,并在实践中得以实施。
◎1999年初,广州中院在全省率先适用香港法判决涉港借款担保案,被告瑞昌置业有限公司被判决偿付原告美达多财务有限公司本金和利息共计87292073.19元(两公司均为香港公司,其中被告在广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00年上半年,佛山中院和广东省高院适用香港法律分别进行一审和二审,就两家香港企业某颂荣公司和某金属公司的信用证纠纷作出相应判决。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依照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非方便地法院原则、对等原则等,上海、北京、江苏、四川、山西等地法院纷纷适用涉外法律(包括香港法等)来解决相应的民商事法律纠纷。
(编辑:吴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