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52fw.cn 07-02 次遇见【涉外合同】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世界各国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着分歧。有的国家主张,合同的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项均须受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这种观点通常称为“整体论”或“同一论”。戴
【涉外合同】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世界各国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着分歧。有的国家主张,合同的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项均须受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这种观点通常称为“整体论”或“同一论”。戴西和莫里斯明确指出“同一法律适用合同的所有方面”,“同一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所有义务”[4]。与其相反的是,有一些国家主张对合同进行分割,将合同的各个环节分解开来,在适用法律上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即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用其各自的准据法,这种观点通常称为“分割论”。
其实,“同一论”与“分割论”之争由来已久。并且许多国家在实践中都形成这样一种分割:对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对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结地法;对合同的履行适用履行地法;而对合同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适用合同准据法。至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合同,也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加以区别,采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尤其是随着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断加强以及合同种类和性质愈益呈现出复杂的情况,那种对一切合同都采用一个冲突规范的作法越来越受到强烈的冲突[5]。
“同一论”和“分割论”都有其存在的基础。从合同本身来看,它既是一个整体,也可以被分割为不同方面,这就为“同一论”和“分割论”提供了客观基础;从认识论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