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合同范本
52fw.cn 09-15 次遇见1. 涉外劳动合同内容有哪些
涉外劳动合同内容如下:
1、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2、雇主的义务和责任
诸如为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须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3、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等;
4、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时间
5、工资待遇、津贴、补助
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以时间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由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6、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
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使劳务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7、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
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时间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8、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
9、违约赔偿
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雇主违约;
一类是劳工违约;
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
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发加班费用,侮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方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纠纷的解决
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和适用的法律。
2. 涉外劳务合同应注意哪些内容涉外劳务合同应注意的内容是: 1。
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2。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为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
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 鉴于以往的经验,须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3。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等; 4。
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时间。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至何时止。
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5。
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以时间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 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由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6。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
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 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
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使劳务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7。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
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时间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8。
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 9。
违约赔偿。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
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发加班费用,侮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方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 签订涉外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
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
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
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 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
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 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
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
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
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4. 涉外劳动合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有关制度有哪些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条:1、关于反致制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p#分页标题#e#据此,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即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这表明,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我国不承认反致或转致,无论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都要直接确定适用于合同争议问题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这也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的。
2、关于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第5条分别从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和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于处理涉外合同问题。
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强制性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既对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一般性描述,又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并根据法律与民生的相关程度罗列了属于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据此,强制性规定是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以及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涉外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关于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直接规定,但其第4条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则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两者结合起来加以理解,意味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4、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因而不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那样只就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有关义务加以规定,而是根据处理涉外民事问题的实际情况,同时规定了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的义务;同时,还对外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应该说,这一条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
5.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哪些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人)。其表现为三种类型:1,用人单位是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2,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3,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
另外,还有非法打工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妥当?以及劳动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值得研究。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企业;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外国人。
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但是,目前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据报道只有苏州开始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虽约定用人单位为外籍人士提供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公积金和其他综合保险,但商业保险附加了许多条件,使得外籍人士发生医疗等费用时,有时却得不到理赔。
一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这类费用?如何承担往往成了审理中的难点问题。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中国劳动法处理,但是,由于目前劳动法律规范极不完善,使得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实际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外国劳动者应当享有不低于中国国民的社会保险待遇,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无法可依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上的正常现象。我们知道,社会的发展总是推动立法活动的前进,对于现阶段出现的这些新类型案件,就需要我们的法官具有大胆的创新精神,法官造法,正确的理解、运用和发展法律的基本原则,以适用发展了的社会,最终对案件作出积极的裁判。
2,外国企业与中国劳动者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按雇佣关系处理。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前文述及该法第二条所指的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即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或外国经济组织驻华代表处等),因此,一般认为,外国企业与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中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p#分页标题#e#但是,最高法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尚未正式通过生效,但是,对于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已经是有所突破,其立法意图已经是非常清楚了。
由此可见,对于外国企业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是依照中国法律处理,但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而是倾向于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3,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因在中国境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向我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如何适用实体法?传统的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是适用于外国企业与外国自然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理由还是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但是,我们看到最高院关于劳动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国企业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突破。
6. 涉外合同具体是什么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涉外合同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以运输对象划分,包括国际客运合同和国际货运合同;以运输工具划分,包括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等)。
7. 在实践中涉外劳动合同签署要注意些什么呢在实践中涉外劳如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 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
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
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
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
com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尤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
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
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
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 违约赔偿。
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纠纷的解决,在合同中要煮米观念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和适用的法律。另外,如果涉外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因为涉及劳务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因而并不一定处理就一定要以外国法律为准据法或一定要适用中国法律。
可以在实践中遵循:自行协商选择适用法律,如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能适用,而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协商一致,则应把合同纠纷解决适用法律的条款名师在合同中;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情况下,涉外劳务合同适用实施合同地的法律。 适用国际惯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中国法律,但中国法律对该具体争议向未作规定的,就要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国际公约,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全国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8. 国际劳务合作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国际劳务合同是指由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专门性的劳务输出公司或有关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国接受劳务人员一方就此所签订的合同。
关于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依意思自治原则,主张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2)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的所在国法律;
(3)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4)依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p#分页标题#e#我国在实践中,对涉外劳务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所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法院将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劳务实施地法律。
9.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吗涉外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但是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