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创新与发展(上)
52fw.cn 06-08 次遇见《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在总结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合同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民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合同制度。本文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了精要解析,分享了自己对这些焦点问题深刻的学术见解,为讨论交流引导方向。从即日起,本报将《《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创新与发展》一文分上、中、下陆续予以刊发,敬请读者关注。
《合同法》起草制定时正值我国加入WTO,融入国际贸易体系之际,强调学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合同法》在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的结构体系、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是经得起检验的,是一部成功的法律。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合同法调整指引。在编纂民法典合同编时,创新发展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共23章428条,《民法典》合同编29章526条,占到条文总数的五分之二以上。新增6章98条,在七编中是修改内容最多的一编。内容上,完善合同编体系和债法规则,增加电子合同签订履行规则,新增预约合同、悬赏广告、情势变更、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完善格式条款、利益第三人合同,强调保护弱势人的合法权益,删除了与民法典总则重复的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代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等。由于全国人大决定涉外民事法不列入民法典,因此,合同编删除有关涉外合同法律规定。
一、完善合同编体系和债法一般规则。《合同法》分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合同编中涉及的债权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总则中已有规定,合同编不再重复。《民法典》由于不设债法总则,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内容,参考法国、日本等国立法经验,冠名为“准合同”。最终合同编的体系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在通则部分,增加了债法的一般规则,如对合同条款争议解决、无名合同和非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适用作出规定。第466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这是法律解释方法在合同中的运用。第467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有一条规则,法院不得拒绝受理民事纠纷。对典型合同,法律有规定好办,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也得审理。这个条文对无名合同审理给出了指引。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这是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悬赏广告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给出的指引。
在准合同部分,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类准合同。《民法通则》规定比较简单,只有2个条文,民法典合同编用8个条文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分别作出详细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过去教科书和法律均把不当得利放在前,无因管理放在后。民法典作了修改,把顺序调整一下,把无因管理放在前,不当得利放在后。理由是什么?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是紧密相连的。如捡到走失的动物,主动照顾,并及时与主人相联系,这是无因管理。如果不归还,就变成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往往是前提,不当得利则是后果。因此,民法典予以调整。
二、增设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随着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大量使用,出现许多纠纷,亟需调整规范。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则。内容借鉴《电子签名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用3个条文分别调整规范电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469条第3款:“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视为书面形式。实践中还有采取微信订立合同的方式,也应包括在“等”里面。实践中关键是注意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如截取屏面,以防发生纠纷时使用。第491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的成立,我国法律采用意思到达主义,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第492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承诺生效地确定为合同成立地,符合合同成立理论。把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和住所地确定为合同成立地,是贯彻意思到达主义的必然结果。第512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条确定商品、服务、在线传输方式三类标的的合同交付时间,符合交易惯例。
三、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现象,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民法典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规则,增设保证合同一章。合同的保全主要指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法中第73、74、75条规定,但比较简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分两节详细规定。民法典借鉴了司法解释的内容,把合同保全扩展成一章8个条文,比较详细加以规范。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不行使或者延期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不能使用扣押人质、扣押财产等方法强行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也就是说不能采取私力救济,只能通过公力救济。法律给债权人追偿债权的渠道,就是通过法院给予解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和相对人,请求法院判决相对人偿还债权。但是专属债务人的自身债权不能主张,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基本生活。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超过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行为。如果债务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进行不当交易,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撤销不当交易。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取得,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能主张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541条规定相对期限为一年,绝对期限为五年。
#p#分页标题#e#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类型。按照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物权编包涵了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和权利的担保,由于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因此在合同编中规定保证合同。定金是合同订立时钱的担保,规定在合同编中。民法典基本上沿袭了《担保法》关于保证的内容,只不过变成“保证合同”,专设一章调整规范。《担保法》涉及保证的共27条,民法典有22条。关于内容,担保法规定比较成熟,民法典基本上采纳了《担保法》的规定,仅删除总则中已有的部分,修改个别地方。第683条第2款:“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这条规定整合了担保法第9条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与民法总则规定相衔接,并且扩大不得担保范围。除上述机构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686条第2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彻底否定了《担保法》第9条规定,与民法总则相衔接。第689条规定了“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690条规定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参照最高额抵押权规定。这些内容都是参考借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