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横琴鼎新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韶关市万佳
52fw.cn 05-05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1467号
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横琴鼎新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14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横琴鼎新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支付受让款1.44亿及利息(以1.44亿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起至本金清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横琴鼎新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因本案一审所发生的律师费50万元;3.判决被告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差旅费、担保费用等。以上三项费用合计144500000元。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十八法庭证据交换,2019年7月17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