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聚焦投资合同效力认定
52fw.cn 03-26 次遇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作为《解释》起草负责人,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回答了记者提问。
高晓力:依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的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处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如果当事人再以合同没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或登记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关领域的投资合同,或者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某些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仍然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针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自从1979年“外资三法”的第一部法律出台以来,针对外资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如果未经审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到2010年最高法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明确为未生效。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资三法”,将负面清单之外的合同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明确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