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能达:招商智远海范文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52fw.cn 04-16 次遇见[公告]海能达: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时间:2019年04月11日 19:16:17 中财网
合同编号:SZ2019403007
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九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合同当事人 ........................................................................................................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 15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15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 15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16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16
十二、管理人、托管人的变更 .............................................................................. 17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 21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23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24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25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28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29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31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 31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3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4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38
二十四、风险揭示 .................................................................................................. 40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43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43
一、前言
为规范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招商智远海
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不以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
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
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
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
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
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
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指导意见》:指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指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指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简称为“招商
资管”;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也
简称为“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推广机构: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管理人;
员工持股计划:指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
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
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
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
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RQFII);6)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
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规
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的日期。本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变更、监管原因、委托人赎回的特殊情况时,管
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
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锁定期:指计划不能买卖标的股票(股票简称:海能达,股票代码:002583)
的期间。本计划的锁定期为24个月,自海能达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计划名下时起算。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投资本金或本金: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
参与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
资本金还包括参与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即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参与的集合
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之和,也即募集期参与份
额与计划单位面值之积;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
资产的行为;
集合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
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
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分红:指集合计划将收益的一部分派发给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
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
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https://amc.cmschina.com,管理人指定网
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委托人资金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资金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管理人
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晓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楼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负责人:刘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25楼
邮政邮编:518000
联系人:董斯文
联系电话:0755-8202081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产品类型: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期规模上限为30,000万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募集期
规模上限不包含募集期内利息转份额部分。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股
票代码:002583)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
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83)
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80%-100%;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
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资产净值的0-20%。
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情况及产品流动性情况在账户上全部或部分持有现金、
货币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等现金类资产。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
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事后管理人将及时以公告的方式向托管人和委托人披露,并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
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
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
条件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
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六)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48个月,集合计划锁定期满后,经所有委托人及管理
人一致同意,可以提前结束。若出现集合计划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可
以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经所有委托人及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以展
期。
(七)募集期、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募集期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募集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2、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以外的时期为封闭期,不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
3、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每季度可以多次开放,每周一开放一天,开放期内可以接受委托
人的参与、退出。
当发生合同变更、监管原因、委托人赎回的特殊情况时,管理人可公告临
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
人公告为准。
4、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将保持适当的现
金、活期存款或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内,7个工作日
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
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
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及人数限制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按照合同相关
约定进行。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
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情形。
本集合计划接受客户人数不超过200人。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R4(较高风险)等级品种。
本集合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推广。本集合计划适合向风险承受能
力为C4(增长型)、C5(进取型)的普通投资者推广。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应当与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本集合计划由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海能达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陈清州先生认购。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集合计划募集期间,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
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4%/年;
4、托管费:0.05%/年;
5、业绩报酬:无;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
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
登记机构是管理人。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募集期参与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募
集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每季度可以多次开放,每周一开放一天,开放期内可以接受委托
人的参与、退出。
2、参与的原则
(1)在募集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存续期
内,委托人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本集合计划接受客户人数不超过200人。
(4)在募集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
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
根据参与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5)若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超额募集控制
措施”和“份额配比的控制措施”对委托人的参与进行确认。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
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
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通过推广机构的交易系统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
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募集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
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委托人必须按照海能达《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认购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应计利息)÷面值
2)申购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对应份额单位净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计算。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募集期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
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4)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5)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7、超额募集的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在募集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
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若推广机构T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或参与人数过多,致使某类份额募集总
额超出该类份额目标规模或超出可接受总人数,推广机构将于T+1日停止接受
参与申请。管理人在T+1日对于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
限额内或各推广机构当日可接受的人数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
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
分配额度,则由管理人对该笔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拒绝,对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
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后,该推广机构可接受人数超过了分
配人数,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
规模或人数的参与资金将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
申请。
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出现需要控制规模和人数的情形,管理人将结合集
合计划参与、退出的情况,并参照以上控制方法进行控制。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每季度可以多次开放,每周一开放一天,开放期内可以接受委托
人的参与、退出。
当发生合同变更、监管原因、委托人赎回的特殊情况时,管理人可公告临
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
人公告为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该类份额
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进行处理。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
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
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在委托人申请退出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巨额
退出的情形按巨额退出的相关约定办理。
(3)退出款项划付
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退出款项将在T+5日内划拨至委
托人账户。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
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相应份额退出申请受理日(T日)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
准进行退出金额计算。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金额=T日相应份额单位净值×退出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
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集合计划满足退出条件的退出期内,委托人可多次申请退出集合计划。退出
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销。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无大额退出安排。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
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退出、部分顺延退。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
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
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
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
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
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
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
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
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
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
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
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与不少于2个委托人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设立本集合计划,通过
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
务。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2人,)
以上,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
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
账户或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低于1000万元或委托人少
于2人,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
资金及同期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
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集合计划完成备案后可以开始投资
活动。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
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
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
由托管人以“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名称
应当是“招商资管-浦发银行-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最
终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
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
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
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托管,并签署
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按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
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
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管理人、托管人的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提名,并征询委托人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委托人同意后通过。若委托人不同意,委托人有权办理退出手续。
2、管理人更换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公告。
3、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
新任管理人办理业务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资产总
值和净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提名,并征询委托人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委托人同意后通过,若委托人不同意,委托人有权办理退出手续。
2、托管人更换后,由管理人公告。
3、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托管人或
新任托管人办理业务移交手续。临时托管人或新任托管人应与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和净值。
三、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
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
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
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
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
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
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内
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托管在场外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
放式基金LOF按照估值日前一日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单位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
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计算,LOF、ETF在场内的,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rlDDDCPCFV
.
....)(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
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lD
rD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
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
率曲线估值价格计算。
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布的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估值日
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九)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
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
式报送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
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
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
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十)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
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本计划管理人应通报本计划托管人并报本计划管理
人住所地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计划
单位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
失,就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
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一)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
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
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
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
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一)计划费用的种类
1、托管人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询证费、电子合同服
务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计划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托管费
(1)按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最后一
个工作日收市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365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2、管理费
(1)按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最后一
个工作日收市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管理费率÷365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