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清新环境: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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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09月20日 20:02:40 中财网
合同编号:1743【036】-【02002】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
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投入之本金。
(二)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
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
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三)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
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四)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止
损值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标的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计划成立后,标的股票存在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低于预警
值时,无法及时处置标的股票,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标的股票存在因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及上
市公司违规而被特别处理等停牌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
抛售标的股票,使得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信托财产可能因清新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冻
结等措施,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可赎回存续期内的信托单位份额,同时信托受益权未
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
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
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五)本金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
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相关风险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资产状况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影响其增强信托资
金追加义务的履行。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可能对优先级及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产生较大损失。在标的股票停牌期
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义务人仍需承担追加增强资信托金的义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
工持股计划)】。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追加义
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委托人自担。
(七)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管理、操作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属于清新环境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委托
人基于此一致同意并授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工持股
计划),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代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运作
的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
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
如果因委托人指令权人管理能力的不足或操作的失误、以及与其发生利益
冲突的道德风险,导致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下达的委托人指令虽按照信托
文件约定属于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但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完全一致的,受托人仅就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
约定进行审查并执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对委托人指令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性不承担审查义务,委托人/受益
人如有异议,应自行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另行协商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八)劣后委托人的特别风险
劣后委托人比优先委托人承担更大程度的投资风险,出现本信托合同约定
的特定情形时,劣后委托人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在分
配优先受益人后可能无剩余可分配财产。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
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
加资金的,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有权决定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且永久
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是否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
托人/受益人,是否全部信托财产份额归属优先级委托人。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
未按照合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则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
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委托人指令
权人/受益人。因此,劣后委托人可能面临更重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特别提示,
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
期间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劣后委托人仍将面临
该风险。
(九)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
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
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
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
划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
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
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
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十)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
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
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
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
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
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
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
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
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
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
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
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
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
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一)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计划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
示的全部条款。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
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
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
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暨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
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
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劣后委托人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4—27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东区21楼
13-16单元
联 系 人: 庞科战
联系电话:0755-82289982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小写)¥ 元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劣后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劣后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小写)¥ 元
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一、 释义
1.1 受托人或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2本信托、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
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清新
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
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设立本信托时确定的《陕国投·清新环境
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1.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受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与委托人签署的《陕国投·清
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认购风险申明
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信
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有关的文件,前述
文件之间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1.7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
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
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
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
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
证明的自然人。如委托人是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代理人,应保证理财产品的投
资者是信托合格投资者。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
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1.8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9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
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1.10委托人指令权人:指全体委托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
人发出委托人指令的机构或组织,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指令权人为【北京清新环
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
1.11委托人指令:是全体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发出的、在
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内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行使相关股
东权利(如有)的指令。
1.12信托资金: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13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及受托人因
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4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15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1.1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
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信托受益权和劣后
信托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1.17优先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
利益时,可以优先于劣后收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18劣后收益权:指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
利益时,只能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理论信托收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
益的受益权类型,但本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20劣后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劣后收益权的委托人,即【北京清新
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前述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应为已经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
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1.21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
发生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止损值】后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劣后委
托人。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
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
1.2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
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
位(即精确到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1.23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
价值。
1.24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
负债后的余额。
1.25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
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6保管银行: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信托资金保管
合同补充协议《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和《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以及
对该协议的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1.28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签订的《陕国投·清
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1.29证券经纪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0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期
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T日为一
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
季/年度届满之日。
1.31清新环境:指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573)。
1.32标的股票:指本信托计划购买和持有【清新环境(股票代码002573)】
流通股股票。
1.33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购买的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信托计划名下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
期限内委托人指令权人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
买入操作的投资指令,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
(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劣后委托人承诺限制或
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1.34交易日或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5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20
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1.36T+n日:指T日起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1.37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季度】末
月【20】日,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以
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38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1.39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
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
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
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止损值】后须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劣后委托人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
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并授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委托人
指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信托资
金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清新环境(股票代码 002573)流通股股票。受托人以投
资者最大利益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三、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 受托人和保管人
4.1 受托人
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4.2 保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五、 委托人和受益人
5.1 委托人
5.1.1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5.1.2 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
险的合格投资者,且劣后委托人指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
员工持股计划),前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应为已经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
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
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5.1.3 全体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不是对外借款,
不是对外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认购资
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
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相关事项
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
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
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投资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
和承受能力,并根据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
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
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
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
5)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邮件、传真或录音电话的
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6)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7)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了
劣后委托人/劣后受益人/委托人指令权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管理能力。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
工持股计划)为委托人指令权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
作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
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5.1.4 劣后委托人陈述与保证
1) 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
前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应为已经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
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
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 劣后委托人承诺,在某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清新环境的股份达到清新环境已发行股份的 5%时,以及某委托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清新环境的股份达到清新环境已发行股份的 5%后,本信托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清新环境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的,均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程序。同时,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任一持
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涉及的清新环境股票数量不超过清新环境总
股本的 1%。
5.2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
受益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委托人项下权利一并概括转移。
六、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计约为【30,000】万份,
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与劣后级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 2:1,以实际募集的信托
单位份数为准。
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各自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活期存款计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成立满
【12】个月后经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7年员工
持股计划) 】申请,优先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劣后委托人至
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
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信托计划期限满 24个月后,经
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七、 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
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
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7.1 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购价格 1 元。
7.2 认购金额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应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7.3 必备证件
7.3.1 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
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7.3.2 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
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
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7.4 认购资金的交付
7.4.1.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
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
投资者应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并于推介期结束前将认购资
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4.2.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
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清
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信托”。
7.5 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
请书一式肆份(追加申购时适用);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7.6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
确定: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7.7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其认购的信托
单位成立日期间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