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阴阳合同”拒付律师费,委托人被律所告上法庭
52fw.cn 07-16 次遇见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律师在帮委托人打官司前都会签订合同,约好律师费,合同往往会存在电子版和纸质版。南京的叶某却发现,自己收到的纸质版合同和电子版合同不同,具体体现在代理费用方面。为此,在官司结束后,他拒绝向律所支付代理费,于是被告上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7 月 12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纸质版合同和电子版合同内容不同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某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叶某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为叶某代理与南京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件,该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然而官司结束后,叶某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因此这家律师事务所将他起诉至法院。
对此,叶某辩称,双方之间存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份《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事务所承诺两个版本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但他们在后续邮寄的纸质版合同中变更了代理费支付的相关条款。叶某要求,按照电子版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违反诚信原则,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经调查后了解到,双方在前期沟通过程中,某律师事务所明确向被告表示电子版《法律服务合同》与纸质版内容一致,然而在代理费用的约定上,前期电子版与后期邮寄的纸质版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 " 后续根据追回金额的 10% 额外收取代理费 " 变更为 " 后期根据和解、调解或裁决的结果金额额外支付 10% 作为代理费 ",该条款的擅自变更对被告的合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沟通过程中承诺电子版与纸质版的合同内容一致,而后又单方面变更合同关键条款,且在变更时未向被告明示和提醒,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应遵守电子版《法律服务合同》关于律师费支付的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合同条款变更应留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且作为被告与他人纠纷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应当秉持行业规范,全心全意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违背委托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承办法官表示,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变更款项支付的约定条款,该变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仍可以按照原电子版的约定履行义务,因原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到希望原告在今后的代理行为中,能够做到谨慎、规范、守信。
承办法官提醒,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租赁房屋等等行为,不论是否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其实质都在与他人订立合同,作为支付款项的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合同主体要审查,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分交易的标的物,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确保出租方有权向你出租房屋,以避免其他纠纷。其次是合同条款要看清,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条款的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并与对方进一步磋商。最后是条款变更应留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但应注意对变更的内容进行重新确认,或以书面形式留下记录,以免后期发生纠纷时无法证实变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