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委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个案分析
52fw.cn 06-20 次遇见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某天,白某打电话向张某借款30000元,白某电话里声称其在外地暂时不能回来,但是可以委托表弟王某来签借条,回来后自己会亲自还钱。张某同意白某的提议。随后张某与王某签写了借条,“今借到张某人民币30000元整,于2012年5月归还。出借人张某,借款人王某。”当天张某给了王某30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向白某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王某辩称,其不是真正的借款人并且也没有实际得到该30000元借款。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承认借条是自己写的,但认为是受到白某的委托并且钱最后也给了白某拒绝还款。张某虽承认在签订借条时知道王某是经白某委托而签的字,但坚持认为王某既然借条上签字了,白纸黑字,就应该王某还款。双方互不让步。承办法官认为突破口在白某处,便主动联系白某,去白某家里了解情况。到白某家后,白某告诉法官,张某之所以仅仅起诉王某并且只向王某要款,是因为其与张某发生了一些纠纷,张某现在通过为难其表弟王某来故意让他难堪。张某这样对待他和王某,他很气愤便想拖延还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为了使事情得到真正的解决,便耐心做白某的工作,告知白某是此次借款的委托人,此借款合同直接约束你和张某,按法律规定你是负有还款义务的,并且你与王某是亲戚关系,忍心看着张某与王某纠缠。最终通过承办法官的努力,白某主动还款给张某,张某也主动撤诉。
【案件评析】
1、白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具有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其特征有: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等特点。
在本案中,白某与王某是表兄弟关系,双方之间有互相了解和信任的基础。白某愿意委托王某处理事务,王某也接受白某的委托为其处理事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白某与王某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此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
2、张某与王某之间借款合同对白某是否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白某与王某之间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受托人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张某订立借款合同时,第三人张某知道受托人王某与委托人白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第三人张某和委托人白某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该借款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王某和第三人张某。故白某与王某是显名间接代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