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经理玩阴阳合同手段职务侵占获刑八年二个月
52fw.cn 05-07 次遇见法制网讯 记者赵文明 通讯员集法宣 私刻印章,利用阴阳合同,制造汽车销售差价800万元,厦门一公司经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客车销售款。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退赔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
2012年至2014年间,宋某先后担任厦门某汽车公司国内销售部湖北市场部业务员、经理,合同,约定物资公司以单价79万元的价格购买200辆客车。尔后,宋某隐瞒已与物资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事实,私刻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以物资公司的名义于同年4月与厦门某汽车公司签订两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使该公司误认为该200辆客车系以单价7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物资公司,从而形成800万元的差价。
2012年6月,宋某为让厦门某汽车公司顺利发车给物资公司,并掩盖其利用阴阳合同形成差价的事实,又使用私刻的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以物资公司的名义向厦门某汽车公司发出《关于更改开票主体的告知函》,要求将该200辆车的开票主体变更为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宋某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销售款774万元,剩余26万元因物资公司未支付给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而未能得逞。
2015年,厦门某汽车公司在内部专项审计活动中发现宋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并报案。2016年8月,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如实供述。
庭审中,宋某辩称,其未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的销售款,其将800万元差价全部用于公司的市场开发,公司对此差价也事先知情。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两份合同的差价800万元并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财物,宋某使用上述资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宋某伪造印章等伪造行为,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宋某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款8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占有部分汽车销售款26万元,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