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退的张力:农村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研究(1954-1956)
02-13 次遇见摘要:农村小商小贩是乡村流通渠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担负着收购、分配和短距离运输的重要任务,在幅员辽阔、交通不便的广大农村,他们的作用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无法替代的。农村小商小贩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先后经历了"先安排,后改造""主要改造,继续安排"及"整顿调整,巩固成果"三个阶段,被组织成为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等集体组织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造成诸多农村小商小贩经营困难,为数不少的小商小贩转入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导致城乡物资交流发生阻滞。人民政府和供销合作社不得不适时调整政策,以利用小商小贩的经营特性,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中有四种形式的贸易,即国营贸易、合作社贸易、私营贸易和农民贸易。其中,国营贸易属于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它是各种贸易的领导核心;合作社贸易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它在国家商业部门统一领导和计划部署下,负责领导乡村市场,掌握公私经营比重,收购农副产品,执行价格政策和改造私商等;农村私营商业中主要有小商小贩、商业资本家和富农兼商三类,但绝大多数是小商小贩,约占私商人数98%以上,而且分布面广、点多,与农民关系极为密切,是农村商业网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村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既关乎农村小商小贩自身和家庭的命运,也关乎长期自然形成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的重组。
社会主义改造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对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研究系统深入,成果丰富,相较而言,对城乡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明显薄弱。有学者梳理了城乡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演进过程;有学者专门讨论了城市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困境;有学者讨论了小商贩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供销合作社与小商贩之间的复杂关系。尽管城乡小商小贩均是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但与主要从事零售业务的城市小商小贩不同,农村的小商小贩是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的重要桥梁,同时大多还兼营农业,因此,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更显复杂。爰此,笔者拟用所掌握的资料,通过梳理农村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的演进历程,讨论改造对农村小商小贩经营及城乡商品流通的影响及国家的应对之策,以期揭示农村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的复杂面相。
一、先安排,后改造:社会主义改造之初的农村小商小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幅员辽阔、交通不便的广大农村集镇中大约有300多万户从事商业活动的小商小贩,在社会商品流转中,他们担负着收购、分配和短距离运输的重要任务。1953年秋和1954年初,国家先后开始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纱、棉布等主要商品采取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措施,1954年,农村中70%的农副产品商品量已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所掌握(1953年为57%),小商小贩在农村中所收购的仅为一些次要的农副产品及手工业品。同时,由于粮食、油脂、棉布等商品实行了统销,国营商业扩大了对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基本占领了批发市场,工业品在农村已绝大部分依靠供销合作社推销,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也大部分由供销合作社供应,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在农村零售总额中的比重由1953年的44.2%上升到1954年的60.59%,私营商业同期内所占零售比重(包括农民及手工业的自产自销),由55.8%下降到39.41%。粮食统购后,农村初级市场物资交流陷于死滞的状态,这给农村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农民间的余缺调剂停止了,原来部分缺粮户能够通过调剂解决问题,现在得由国家背起来;二是商业销售受到影响,销售计划完不成,农村货币回笼不上来;三是不少商贩停止活动,农村的土特产收购不上来。
随着国营商业在农村的延伸及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两者在农村流通渠道中占据优势地位。粮食、油料等实行统购统销后,供销合作社的代购代销任务增大,自营业务相对减少。据中南区的调查,1952年时合作社商业对生产资料的供应占其供应总额的14.2%,到1953年降至13.7%。大部分地区的供销社对开辟地方货源与手工业结合工作也不重视,主要原因是干部嫌地方货源(特别是工业品)太分散、太零碎、利润小,没有经营名牌货方便有利,不愿经营。因此,尽管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占据了农村市场的主导地位,但农村小商小贩在城乡商品流通中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他们担负着农副产品商品量30%左右的收购任务,以及农村零售额中40%左右的销售任务。其次,经过长期的发展,他们已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商业网。
1953年,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实施,国家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村私商不可避免被卷入改造的洪流中。在粮食统购统销以前,粮食交易在农村初级市场中占的比重很大,农民先是卖出粮食,再买进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小商小贩多半是贩货下乡又贩粮进城,兼营多种买卖,粮食在初级市场中居于枢纽地位。统购统销后,农民手中固然有一小部分余粮可以出售,也还有调剂调换粮食品种的需要,国家委托供销社或设立在国家管理下的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与消费者直接交易,但能上市的粮食比过去是大大减少了。粮食基本脱离了自由市场,这是农村初级市场新的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市场关系的变化和改组,为国家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954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指出:“目前正确的方针,必须是充分利用市场关系变化和改组的有利条件,对私营商业积极地稳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对城乡零售商,“除一部分必须和可能转业的以外,一般地应逐步地把他们改造成为合作商店或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根据中央指示精神,1954年冬,全国有山东、江西、河北等19个省的供销合作社分别在34个集镇进行了改造农村小商小贩的试点工作。据河北省旧城、清风店、沙岭子、杜林、邢家湾、马驹桥、垂阳、东长寿、凤化店9个集镇试点情况报告,共组织改造了百货、杂货、茶叶、饮食、铁货、油贩、磨面、糕点、煤炭、棉布等12个行业290人(263户)。改造基本分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合作小组(或合作商店)10个,共69人(42户),有百货、杂货、铁货、文具、饮食5个行业。第二种类型分两种形式,一是货郎担共205人(205户),为合作社经销小百货、烟酒、粗瓷,收购小土产和废品;二是代销、经销户16人 (16户),经销或代销杂货、百货、烟酒兼购皮张等。
据典型调查材料反映,各试点地区引导小商小贩组织起来以后,城乡物资交流和初级市场渐趋活跃,扭转了农村市场上合作社商业业务过于繁忙、小商小贩业务清淡、农民买东西等待很久的现象。如山东省肥城县九区供销合作社平时不能经常送货下乡,许多家庭小用具及妇女、儿童用品长期积压,1954年秋利用了5个货郎担子,在20天的时间内,就把积压3年多的梳头篦子510张、积压1年多的妇女花鞋头650张、鹅牌香皂144块全部销光。山东省冠县四区供销合作社利用了10个小商贩代购代销,1954年11月代购黄花菜占四区供销合作社收购总数的60%,杏核仁占50%,废铁占90%,废锡占35%,废铜占60%,杂骨占28%。江西省丰城县桥东镇原本每逢集日都会出现供销合作社门市部排队拥挤现象,据估算,农民每月到门市部排队购买日用品,共花费5 400个小时。后来供销合作社利用3个小商贩组织供油小组,送油下乡,大大节省了农民往返购油的时间。
至1954年底,全国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改造的农村私商约有20万人,其中棉布商约8万人,部分地区对屠宰、百货、糖、油、南杂、代理等行业亦进行了试点安排。由于对统购统销后农村市场变化认识不足,对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前进的步骤未能及时地做必要的控制,各地在安排市场、改造私商工作中普遍发生排挤太多的现象。同期,全国农村私商被挤掉69万户、100万人左右,约占1953年底450万从业人员的22.2%。其中,纯商业被挤掉65万人,占1953年底328万从业人员的19.8%(其中棉布商被排挤在50%以上);饮食业被挤掉35万人,占1953年底92万从业人员的28%。据估算,全国农村剩余私商约241万户、350万人,流动资金约3.4亿元。这批私商中,除占总人数1.7%的商业资本家和少数富农兼营商业者外,绝大多数都是小商小贩。被挤掉的私商由于转业困难,有的明转暗不转,有的流入城市变为摊贩或游民,有的转入农业无力生产,有的需由政府拨粮救济。对安排的经销户,营业额也抠得过紧,加以合作社零售价格低,致使私商营业额普遍下降,难以维持。尚未安排的私商,业务清淡,经营消极,亏本现象到处发生,停业、半停业户续有增加。
与城市的私商不同,农村小商小贩往往也占有一部分土地,如从山东省的调查来看,有几种情况:一是占有土地较多,本人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力和技术条件,除私商本人外,其家庭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或没有整劳动力。二是家庭占有土地虽较多,但其家庭劳动力有剩余,不需要私商本人从事农业生产。三是私商占有土地虽不少,但本人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四是私商土地少,必须靠经商补助一部分生活。五是私商的土地、劳力都有条件转农业,但当地需要他从事商业。山东省的情况实则代表了当时全国农村小商小贩的一般情况。对农村小商小贩到底按农民还是商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1954年8月全国供销社总社党组《关于农村初级市场座谈会向中财委的报告》中就提出:“对于摊商小贩……有土地可以足够维持生活或有其他生产技能者可以动员其回家生产”,“对于一部分有经营能力、可靠小贩或串乡货郎担,可根据需要组织他们替合作社代购或代销”,同时,转农业的人员为“根据当地情况,占有相当土地或接近当地一般水平,或当地有荒地可开,有公田可分,并具有劳动力者”。也就是说,农村小商小贩可以有条件地转入农业。据此次会议上提交的全国13个乡村集镇材料反映,统购前原有私商2 327户、3 731人,统购后至1954年5月共转业、歇业737户,占到近三成。其中,以转入农业者最多,占总转业、歇业户的72%,其他如转入手工业者占4.9%,转入运输业者占3.3%,转入饮食服务业者占2.5%,转入其他商业者占9.3%,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吸收者占5%,暂无职业者占3%。另如山东益都县十二区调查,农村小商小贩停歇业106户,转入农业的105户,其中,60%的人基本上安心;20%的人为富农或接近富农水平,不甘心放弃商业利削,有的将资金存入银行或留在手中,有的囤积物资,待机活动;10%左右因长期经商缺乏农业技术,吃不了苦,还想再做买卖或进城谋生;另有约10%的人因土地少,或劳力缺乏,种地收入不够生活。江浙亦反映有些商人转入农业生产后,多半不安心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种物资短缺,在自由市场存在的情况下,经营商业会获得较高的回报,且经营商业的辛苦程度要低于农业生产,故一部分已转入农业的小商小贩难以安心农业生产。此外,由于土地、劳力或耕作技术的缺乏,一部分转入农业生产的小商小贩在生产生活上亦存在诸多困难。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1955年3月,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党组提出:“把小商小贩在供销合作社领导和计划下,加以组织,经过互助合作道路,分担农村商品流转任务,逐步过渡为供销合作社商业,即变成供销合作社的附属企业、门市部、分销店和流动购销员等。”1955年4月,中共中央进一步强调,在农村除了少数商业资本家可用经销、合营等形式加以改造外,对小商小贩要分门别类地进行改造,逐步过渡为供销合作社商业:有一定资金、一定设备、自愿组织起来的,可在供销合作社领导下,组织为经营小组、合作小组或合作商店;其他小商小贩、偏僻地方的小商店和货郎担,可由供销合作社同他们建立代销代购的联系,作为合作社的代销处、代销员和代购员;对未组织起来的小商小贩的营业额也加以适当的照顾。这样就更加明晰了不同类别农村小商小贩的改造思路。截至1955年上半年,全国已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农村私商达55万人(连同上年已改造的20万人在内),占当时农村私商总数294万人的18.7%。其中,经销、经营小组为34.7万人,占改造农村私商总数的63.1%;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合营为4.3万人,占7.8%;代购、代销、代购兼代销等16万人,占29.1%。
执行统购统销政策后,主要农产品的绝大部分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营,使得农村自由市场的活动范围大大缩小,一部分农村私商被排挤。但供销社对一般土产又无法全部经营,因此,某些次要农产品和农业副产品的收购仍需农村小商小贩来承担。当他们被排挤,原来所承担的市场功能尚不能替代时,一方面小商小贩必然发生困难,另一方面农村商品流通亦会发生阻滞,影响农民收入和城镇居民消费。如湖北省孝感县花园区在实行粮食统购以后,供销社门市部由原来的7个增至19个,干部由29人增至65人,经营商品由316种增至528种,造成小商小贩停业转业很多。另据该省麻城县白果等5个区的调查,1953年共有小商小贩686户,从业人员1 306人,资金81 146元,营业额2 387 691元。1954年小商小贩剩下525户,比1953年减少23.47%,从业人员982人;资金44 385元,比1953年减少45.3%;营业额1 230 488元,比1953年减少48.47%。谷城县盛康镇统购前有199户小商小贩,1954年转到农村种田66户,停业46户,剩下的资金小的商贩困难亦很大。小商小贩普遍认为自己没有前途,如麻城白果镇私商罗季刚说:“转业无土地,劳动又不行,怎么办?”农村初级市场是农村的经济中心,是商品集散、城乡结合、工农结合的桥梁,解决小商小贩的经营困难不仅有利于疏通农村市场流通中的梗阻,使货畅其流,也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
为稳定广大小商小贩的情绪和经营积极性,消除城乡商品交流中的某些阻滞现象,1954年4月初,商业部就提出,在初级市场中,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除对必须加强采购的农产品应继续加强管理外,对次要的土产与次要的出口物资应适当放宽管理,并可组织公私联购下乡采购,召开初级市场的小型物资交流会,吸收小商小贩参加;“凡目前我们尚须利用私商进行贩运的次要物资,城乡差价不宜过紧,一般商品也要合理”,“以上这些措施务要在今年淡季时期内坚决贯彻执行”。
1954年7月,中央颁布《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明确提出通过举办初级市场的物资交流会,组织货郎担子为合作社代购代销,取消某些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对一般小土产组织公私联购,或由合作社统一收购后按比例批给私商等具体措施,解决农村小商小贩经营困难。为了缓和私营零售商营业额下降的趋势,指示要求“在1954年旺季到来以前,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零售营业额,一般地应停止在目前的水平”。同年7月召开的农村初级市场座谈会上,供销合作社总社也指出,“对私商批发控制偏紧”“不少初级市场管理有过严过死”“合作社零售价格低于市价甚多”是造成小商小贩营业额下降的主要原因。为纾解他们的困难,应适当加大对小商小贩的批发业务,制定合理的初级市场管理办法,提高商品零售价格。
此后,不少地区供销合作社通过调整批零差价、退让商品品种、撤销零售点、紧缩零售额、组织交流会,尤其是开展对小商小贩的批发业务等必要措施,对农村市场作了某些安排。至1955年4月,河南全省已有87%的基层社,江苏已有97%的县社及76%的基层社建立了批发机构;广东省98个县中已有35个县对私商作了安排,江苏40个县已安排私商6 539户,估计占纯商业困难户的65%;其他各省亦有不少重点县或基层社进行了安排改造工作。“凡是做得较好的地区,供销合作社零售业务一般已停止前进,市场公私紧张情况开始缓和,私商困难户逐渐减少,农民排队现象亦有改变。”但是从全国范围看来,1955年一季度全国供销合作社零售额达32.2253亿元,较1954年同期增加32.8%,超过各省所报一季度计划13.3%,已占全年计划32%,而对私商批发总额仅为3亿元。26供销合作社的零售额与批发额,反映合作社零售业务仍在继续前进,农村小商小贩的市场继续受到挤压。根据1955年上半年部分地区材料,安排前,农村私商有盈余户约占10%,能维持或基本能维持户约占55%,亏损或不能维持的商户约占35%;安排后,有盈余户约占15%,能维持或基本能维持户约占68%,亏损或不能维持户约占17%。可见,尽管供销合作社对农村私营商业做了一些安排,但他们在经营上依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主要改造,继续安排: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的农村小商小贩
1955年下半年党的七届六中全会后,在批判右倾机会主义的推动下,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掀起高潮,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步伐亦随之加快。对农村私营商业的工作重心也由“先安排,后改造”转变为“主要改造,继续安排”。1956年1月31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关于当前农村私商有的改造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报》,指出:“为了适应农业、手工业和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新形势,必须加快对农村私商的改造进度……某些行业及人员直接过渡,只要具备条件也是可以的。”1956年2月,根据当时的合作化运动情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私营商业改造工作的领导》,提出:“除少数边疆地区外,预计可以在第一季度内,完成对全国农村私营商业的半社会主义改造。”据统计,至1956年2月底,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私商已基本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各种组织形式,已改造的农村私商达168万人,占农村私商244.5万人的69%。其中,合营27万人,占16.3%;合作商店(小组) 70万人,占41.7% (有些地区的小部分合营、合作商店仍然采取经销、代销的经营形式);代购代销25万人,占15%;经销29万人,占17%;过渡为供销社职工的17万人,占10% (占私商总人数7%)。在此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地区不顾市场需要,单纯强调有条件的小商小贩转农业的现象,有的地区小商小贩转农业的人数占当地私商总人数的40%。
尽管农村私商改造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中央对小商小贩的改造仍采取审慎的态度,指出:“城乡小贩中,有一部分是分散的肩挑小贩,对这些人的组织和改造,应该暂缓进行。为了适应人民的需要,对这些小贩需要长期保留他们现在的经营方式。因此,今后在组织他们的时候,应当采取一种适当的形式,例如只要到合作社或国营商业的某一部门登记一下即可,不要把同类挑贩组成统一资金的合作经营的形式。”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也提出:“流动和分散经营的小摊贩,以及老、弱、残、病者等,应主要采用代购代销形式加以改造,其中有10%到20%左右的小摊、小贩等,可以不纳入改造形式,只作统筹安排,并加强对他们的领导和管理。”针对小商小贩弃商转农,又指出:“除那些市场既已不需要,而本人又确属自愿转业者外,凡是目前商业人员的数量与社会需要大致平衡的地区,均不应再减少商业人员;对于某些商人过于集中的地区和过剩的行业,一般应通过商业网的合理调整加以解决;对商业人员少的地区的农商兼营户主动申请转业者,应该加强说服教育工作,避免盲目转业现象的发生。对于那种不顾市场需要,硬性动员转入农业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
由于对改造农村小商小贩这一工作的目的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且任务大、时间短,基层干部准备不足又急于求成,在改造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缺点和问题。如一些不应该进行合营或组织合作商店的进行了合营或组织合作商店,一些应该进行代购代销或经销的没有进行代购代销或经销;不应该合并的店、摊合并了,应该迟合并的早合并了;原来的一些经营特点不应该改变的却改变了,应该逐步改变的过早地改变了;合营中固定工资形式多了一些;小商品的差价和代购代销手续费规定得偏低了些;小商品品种不应该减少的也减少了。因此,许多小商小贩的经营积极性受到了打击,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商品的流转,增加了他们的困难。
据1956年2月山东省部分地区调查,改造前原有私商从业人员3 815人,改造后生活发生困难者145人,占总人数的3.8%。他们生活困难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有些卖烟酒、小百货的小商贩,从自营改为代销后,代销手续费比自营时获利少;本人能力弱,代销后经营额不能相应扩大,因而收入减少生活发生困难者42人,占生活困难的总人数的28.97%。二是家庭人口较多,本人经营能力较强,自营时尚能维持生活,改造后按供销社营业员的工薪水平实行工资制,收入比过去减少,因而生活发生困难者37人,占生活困难的总人数的25.52%。三是老年人、有残疾者、妇女等人经营能力很弱,资金很少,原来生活就有困难,未加改造仍然自营,生活困难者有32人,占生活困难的总人数的22.07%。他们中有23人,原来是政府救济户,因未挂供销社牌子,群众不愿买他们的东西,生活更加困难。四是因为商业网调整搬到比较偏僻的村庄,销货额减少,又加实行代销后收入减少,生活困难者有2人,占生活困难的人数的1.38%。五是失明、严重残废、严重传染病失去经营条件者8人,占生活困难人数的5.52%。六是饮食业、理发业、弹棉花、屠宰等业因收入减少发生困难者有24人,占16.55%。上述人员中,有42人有少量土地,家庭无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过去是雇短工或靠亲友帮助耕作,从农业收入上补助一部分生活,土地加入高级农业社后,土地不再分红,农业收入没有了,得完全靠商业维持生活,如不妥善安排就更加困难;另外淡季到来后,商业收入再减少,困难情况会更加严重。
解决小商小贩困难的基本办法是让他们有一定的业务可做,在供销社统盘筹划下,根据困难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帮助他们克服经营中的困难。如针对上述小商小贩面临的困难,山东省供销合作提出了以下具体的措施:一是对贩卖小百货、烟酒的夫妻店,一般实行经销自营的办法。二是对暂未改造的小商小贩,向他们讲明政策,使他们与供销社挂上钩,加强领导,防止产生顾虑。三是对失去经营条件或能力弱、生活确难依靠商业完全解决者,给予必要的救济。四是对因增设商业网的需要,调整到偏僻村庄经营者,如因客观条件影响收入,可从手续费、工资等方面加以照顾。一般不采取“搬家”的办法,如有的居民点没有私商,需要设置小店铺的时候,可委托不脱离家庭生产的群众经销和代销。
为了适应农村分散经营的特点,在改造的组织形式上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对分散在农村中经营零星商品和经常串乡流动的小商贩,采取代购代销和经销形式,并允许他们自营一些供销社不经营的零星商品是当时最好的办法。因为代购代销形式最适合农民对零星用品和小土产、废品等方面的购销需要,尤其是农业合作化后,农民为节省时间不愿经常赶集,小商贩流动串乡、购销兼营的方式就更受农民欢迎。就代购代销户本身来讲,允许他们自营一部分商品,可以保持他们原来的进货关系,扩大经营,也便于发挥他们了解农民需要的特点。如果小商小贩要求合营,“也可以批准他们的要求,但其经营方式仍然采取代购代销、经销和兼做部分自营业务的办法”。据调查,经过调整和改造,至1956年上半年,农村私商的困难人员已由1955年同期占总人数的15%—30%,下降为5%—10%,困难程度也有所减轻。
三、整顿调整,巩固成果: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农村小商小贩
至1956年6月底,农村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40%左右参加了合营或合作商店;52%左右为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经销或自营;8%左右已吸收为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小商小贩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过去千丝万缕的购销关系有的已中断;大量的农村私商参加了农业社,小商小贩数量骤减。如据陕西省不完全统计,全省弃商务农的小商贩3 721户、5 387人,该省商县转入农业的小商小贩占农村私商总户数高达67.2% (包括改造当中动员转入农业和因农商不许兼营而转入农业者)。小商小贩被改造后,组成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业务上受供销合作社指导,成为供销合作社的附属机构,合作社控制了批发环节,小商小贩或从事零售业务,赚取批零差价,或从事经销、代销,赚取手续费,从而失去了原有经营灵活之特点。
农业合作化完成后,农民购买力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1955年农民人均消费品购买力为31.7元,1956年增加至35.3元。合作化后,农民农闲时间减少了,加之农民不愿误工,以免减少工分收入,迫切要求增设商业点,就近供应日用品,就地收购农副产品。但农村集散市场和商业人员减少了,供销社的购销机构又没有及时延伸下去,部分地区商业网点过分集中,出现供需矛盾,不便于群众生产生活。如河北全省平均每1.5个乡和8个行政村才有1个零售点;又如江西崇义县杰坝乡,过去在全乡主要交通道口共有5家私人小杂货店,改造后都取消了,只在杰坝乡设了2个供销门市部,每逢集日,顾客盈门,拥挤不堪。群众反映:“现在买东西就像过关一样。”
市场管理办法亦限制了小商小贩的采购和贩运,使得农产品、农业副产品实际上仅由当地供销合作社或国营商业独家采购,当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对某些农副产品没有注意收购或收购价格偏低时,这些农副产品就会减产或完不成收购任务。如河北省成安县国庆社1956年产柳条2万余斤,供销社每斤5分收购,农业社嫌价格低未出售,大部分被毁掉。45另如山东曲阜县王庄乡供销合作社1956年收购菜籽每斤0.18元,市价每斤为0.8元,相差0.62元;粉条收购价每斤0.28元,市价每斤为0.38元,相差0.1元。由于供销社收购价格低,与农业社所订的合同也没有完成。从调查资料来看,小商小贩与农民旧有的市场联系被大大削弱了,新的商品流转关系没有组织起来,这种情况在各地均较为普遍,显然不利于农民收入提高,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建设。
农村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部分经销、代购代销和自营的小商小贩依然存在诸多困难,困难人数约占小商小贩总人数的10%—20%。调查材料显示,他们困难的原因主要为:一是合营和合作商店的业务扩大了,对小商小贩产生了挤压。二是合作社商业对小商贩照顾不够,在货源上控制较紧,批零差价与手续费仍然偏低。三是原来农商兼营的,农业合作化完成后,土地入社不分红了,本人不能参加农业社劳动,家庭又无劳力入社,也有一些不常年经营的因为不能参加农业社劳动,农业收入减少。
如内蒙古供销合作社于1956年4月末、5月初检查私商比较集中的土默特、莎拉齐、集宁等3个旗(县)的5个集镇市场的私商改造工作情况,发现突出的问题是私商营业额下降,普遍赔钱,不能维持生活。如集宁县大六号镇供销社规定纸烟手续费只有3%;集宁县三区社规定代购手续费只有1.5%,收购100斤废铁只得4分5厘钱。大六号镇21个代销员,1956年3月人均收入为10.4元,生活不能维持;集宁县三区1个代销组,由于经营额小,3月得手续费33元,除去3个人伙食等费用后,每人只分得3元,其中1个组员家有7口人,根本无法生活。土默特旗察素齐镇5个合营、合作商店有4个赔钱,经销、代销也绝大部分不能维持。据统计,38个代销员除1人因设备较好、地点适当、家庭负担少能维持外,其余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2、3、4月平均每月每人手续费收入为13.9元(包括费用),其中,最高为32.7元,最低只有1.6元,有些人因为生活困难,情绪低落。有的代销户将供销社代销货款吃掉,有的将保证金吃掉了,有的要求转业,有的消极等待政府教济。
因此,农村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对农村小商小贩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继续深入改造,调整改造的组织形式,解决他们的困难,延伸农村商业网,使商业网接近群众,便利群众购销,支援农业生产,巩固小商小贩改造的成果。针对改造后小商小贩的困难,国务院提出:第一,对于没有参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小商贩,应当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地、分期地、分行分业地把他们组成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在步骤上,应当先从困难行业和困难户着手,逐步扩大。第二,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商店、合营商店中指定一个店作为每个合作小组的批发店,在业务上领导合作小组。第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营商店、合作商店之间,在商品的销售上,应当适当分工。有一些商品,应当主要分配给合作小组。有些商品的批零差价,应当扩大。第四,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负起责任,按照各地小商贩不同的收入情况,区别小商贩中依靠商业为主要收入或者以商业为辅助收入的不同对象,必须负责做到使各地各类小商贩都能获得必需的收入。第五,在实行上述办法后,一个地方和一个行业中,如果仍有困难,可以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吸收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或者向外迁移一部分,以便把小商贩完全安排下来。
为进一步调整改造小商小贩的组织形式,使小商小贩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继续完成农村商业网的下伸工作,当时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1.在自愿的原则下,逐步地、分期地、按行业或按地区把小商小贩组成合作小组。这种合作小组不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而是分散经营、各负盈亏。其经营方式:有的可以联购分销,有的是部分联购分销;有的是代购代销,还有些是自购自销,这要看其行业情况、经营特点、商品来源而定。组织的范围:原则上凡有组织条件的经销、代购代销或自营的夫妻店、连家铺、摊贩、挑贩等小商贩都可以参加这种合作小组。为便于领导管理,一般以几户、十几户、二十户左右组织在一起为宜。代购代销手续费率可适当提高,小商品的批零差价可适当扩大,以提高小商小贩的经营收入。2.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商店是由若干户商贩组织起来、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作商店主要对象是集镇上的小商店和某些固定摊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可以根据参加的人数多少和商业网分布的需要,将有些店、摊合并,并分设几个门市部。原来的合作商店如果过大,可以按行业或按地区分成几个合作商店。合作商店不论采取哪种工资形式,应当适当提高其工资水平。合作商店的股金分红,要稍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合作商店的货源,除由当地的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供给之外,也允许他们到外地自找货源。3.对于由农村商业资本家和一部分小商小贩组织的合营商店,一律按年息5%给予定息。合营企业中的私方从业人员及职工,应全部包下来,安排适当工作。4.继续完成农村商业网的下伸工作,私商弃商转农的现象应该停止下来,在私商人员少而又转业过多的地区还应适当恢复一部分。对历来就靠农商兼营维持生活者,应允许他们兼营,不能一下子截然分开。各地应采取措施,以便保持居民购销所需要的商业人员的数量。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单一的组织形式把个体农民引向了集体化道路。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小商小贩的改造中,国家根据不同小商小贩的特点,力图通过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及合营等多种方式,引导个体小商小贩走向合作化道路。在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针对他们出现的经营困难,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尽力帮助他们克服,尽管做了很多努力,但小商小贩存在的困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导致农民购买力水平亦较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占据了农村市场的主导地位,尤其是控制了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使得小商小贩的生存空间狭小;另一方面,为了加快改造步伐,在物价管理上,国家极力缩小批零差价,使得小商小贩利润空间受到挤压,甚至经营无利可图。农村小商小贩的经营困难主要因体制变革引发,而又要在集体经营的框架下来解决这一难题,显然是难以取得好的效果的。
结语
城乡物资交流要经过千万条线来实现,这是长期自然形成的。农村小商小贩是农村商品流通渠道中的重要力量,他们走街串巷,收购农副产品,推销工业品,对活跃城乡经济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国营商业机构在农村的延伸及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发展,它们很快占领了农村商品市场,取代了传统小商小贩在农村市场的优势地位。尽管如此,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农民需求千差万别,而小商小贩固有的分散性、流动性、灵活性等经营特性,能够满足分散的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在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中仍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国家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始终存在矛盾,既要利用长期以来他们所建立的城乡商品流通网络,保证供应,满足广大农民的购销需求,稳定市场,又要防止他们进行市场投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既要采取各种组织形式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又不能对他们挤压过多,防止他们经营发生困难。
农村商业的发展要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需求,在对农村私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小商小贩或被排挤,或被改组,或被集中合并,不仅造成小商小贩经营困难,收入减少,也使得农村商业网越来越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的需要,农民叫苦不迭。在不少地区有些商品发生不合理的脱销和积压,农副产品的收购计划也完成得不好,影响到城乡物资交流。面对市场的变化与小商小贩的实际困难,国家适时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以利用小商小贩经营特性,收购供销合作社无力收购的许多零星物品,代销诸多为农民零星需要的商品,活跃城乡经济。陈云指出,除国家统购的农产品由他们收购外,“一部分农副产品,如小土产,现在由当地供销合作社独家统一收购的,应该改变为允许各地国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供销合作社自由收购,自由贩运,禁止相互封锁”,“小商小贩在合作小组内的各自经营的办法,应该长期保存”。总之,在农村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既要把分散的个体商业引向合作商业道路,又要尽力帮助他们克服因改组所带来的经营困难,以利用个体商业的经营特性保证农村商业网的顺畅运转。这些矛盾贯穿于农村小商小贩改造始终,亦是农村小商小贩改造进程中进退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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