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澳门额船制度的完善与演变
02-13 次遇见摘 要:文章认为肇始于1725年的澳门额船制度由于长期以来管理的重点放在对船只数量和人员的盘查上,疏于对货物的管理,澳门由此成为中国鸦片走私的第一个中心。1815年两广总督蒋攸銛严厉打击澳门的鸦片走私,严格额船货物管理规定,将原来的报单而不查验改为查验后方许卸货,标志着澳门额船制度不断完善,内中的细则时有调整。
关键词:澳门;额船制度;葡人;清朝
清朝开关之时,粤海关总部设在广州,在澳门设有总口。雍正三年(1725),为了限制葡人来华数量以及华人人口的外流,两广总督孔毓珣上奏限定澳门贸易船只数量为25艘,是为“额船”。关于澳门额船问题的研究,陈文源先生在《清中期澳门贸易额船问题》中对额船制度始末、额船贸易的状况以及清廷对澳门额船的管理等做了系统考察,但笔者认为有关澳门额船管理制度的演变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额船制度创设之初的相关规定
雍正三年(1725),两广总督孔毓珣上《酌陈澳门等事疏略》:“西洋人附居广东之澳门,历有年所……但种类日繁,惟资出洋贸易,若无以防范,恐逐利无厌,必致内诱奸滑,外引番夷,混淆错杂,渐滋多事。查澳门夷船,旧有一十八只,又从外国买回七只,大小共二十五只。请将现在船只令地方官编列字号,刊刻印烙,各给验票一张,将船户、舵工、水手及商贩夷人、该管头目姓名,俱逐一填注票内。出口之时,于沿海该管营汛验明挂号,申报督抚存案。如有夹带违禁货物,并将中国人偷载出洋者,一经查出,将该管头目、商贩夷人并船户、舵水人等,俱照通贼之例治罪……此夷船二十五只题定之后,如有实在朽坏,不堪修补者,报明该地方官查验明白,出具印甘各结,申报督抚,准其补造,仍用原编字号……其西洋头目遇有事故,由该国发来更换者,应听其更换。其无故前来之西洋人,一概不许容留居住。每年于夷船出口、入口之时,守口各关俱照票将各船人数、姓名逐一验明通报。倘有将无故前来之人夹带入口及容留居住者,守口各关并该管之地方文武各官照失察例议处,舵工、水手及头目人等俱照窝窃盗例治罪。”
孔毓珣的上奏得到了清廷的认可,遂成为澳门额船制度之肇始。由上述记载看,额船制度主要是为了遏制澳门葡人势力的发展,避免更多的葡萄牙人移居到澳门,所以重点放在对船只数量(固定为25艘)和船上人员的盘查上;对货物的管理则显疏松,仅有“如有夹带违禁货物,并将中国人偷载出洋者,一经查出,将该管头目、商贩夷人并船户、舵水人等,俱照通贼之例治罪”一句。对于人口的货物则并未提及,对额船的管理上规定“地方官编列字号,刊刻印烙”,“向编香字号,由海关监督给照。”额船因损坏严重可能补造,但需要“报明该地方官查验明白”。可见,初始时期的制度较为粗糙,只是对额船的税收在草创阶段是明确的,基本上沿袭了以往清廷对澳门船只的货税管理。
虽然清廷建立额船制度以限制澳门葡人的数量,但相对于其他国家商人,对澳门葡商又有很多优厚的待遇,集中表现在关税征收方面。
首先,澳门额船缴纳的税种少于在广州贸易的外船。雍正十一年(1733),广州左翼副督统兼管海关税务毛克明在奏折中指出:“远处洋船例有分头、缴送二项银两,澳门洋人货船除输正税、船钞外,素不征收此项”。分头和缴送属于附加税,是对外商携带现银的课税。缴送在乾隆初年免除,分头则一直征收至鸦片战争前。
其次,澳门额船缴纳税额方面享有优惠。龙思泰指出:“澳门的船钞按福建、浙江和其他东路航线的税率征收……不管这个数字是多少,一艘船在被丈量后,通常豁免原来数目的2/3。除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澳门船只外,其他欧洲船只都得不到这种恩惠。”
第三,额船货税极少。雍正十一年,广州左翼副督统兼管海关税务毛克明指出:“远处洋船例有分头、缴送二项银两,澳门洋人货船除输正税、船钞外,素不征收此项”。此处所说的“正税”即“货税”。乾隆十五年(1750),署香山知县的张甄陶指出:“凡关部之例,各番船俱由东莞虎门入口,即时赴关上税,每番舶一只,上税二三万金不等。惟澳夷之舶,则由十字门入口,收泊澳门,并不向关上税。先将货搬入澳,自行抽收,以充番官番兵俸响,又有羡余,则解回本国。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买,然后赴关上税,是所科乃商人之税,与澳夷无与,又则例甚轻,每舶不过收税三四千金不等。”梁廷楠《粤海关志》也谈道:“又其货船入口,不敢稽查,但量船身,即搬入澳,迨至内地商人赴买,始行输税,是所税皆内地之泉流,非夷人之刀布也。”道光三年(1823)的一则史料也指出:“夷船洋趁,所有货物,俱由华商输饷,后由司打查明开报,听候查验放行。”由此可以看出,澳门额船货物由华商购买时需向清廷交纳货税,葡商并不向清廷纳税,只是华商呈买时,需向清廷交纳的货税。嘉庆十六年(1811),澳门同知刘星蕖言:“例定洋船进澳,必先禀报关1:3查验,丈量征输,然后任从卸货。夷人货物系与华商交易,出入澳口,应由华商报验,输税放行。若夷人与夷人自行成交,并无报关事例。”
上述几类史料共同勾勒出一个事实:额船入口时清廷不征收货税,货物直接搬入货栈存贮,待交易时方由买货的华商向中国海关交货税。所谓不与华商贸易的货物由澳葡政府自行征税,中国海关对此并不过问。
由此可以看出,清廷对额船的待遇是优厚的,而对货物的管理则是忽略的。其一,澳门额船货物的入口没有查验,“任从卸货”,“临卖方输正税”。其二,有一部分货税清廷完全放弃,“若夷人与夷人自行成交,并无报关事例”。甚至容许澳葡政府“自行抽收,以充番官番兵俸响,又有羡余,则解回本国”。清廷建立额船制度是为了限制澳门葡人的数量,因此将管理的重点放在船只的数量上和人员的控制上,并未想到要限制葡人货物的进出,以至于新的问题又暴露出来。正是由于清廷对澳门额船货物管理的忽略和放任,使得葡萄牙人率先经营起了鸦片贸易,甚至与英商合伙利用额船的优厚待遇走私鸦片,使澳门一度成为鸦片走私的渊薮。
二、额船走私以及额船制度的调适
鸦片战争前,鸦片走私存在三个中心,分别是澳门、黄埔和伶仃。鸦片最早由葡萄牙商人输入中国,大量事实证明,由于额船制度对货物管理的疏松,澳门的鸦片走私有了可乘之机,澳门成为鸦片走私的第一个中心。额船纷纷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鸦片走私,甚至被清廷委以管理额船职责的澳门理事官也从事鸦片走私活动。
澳门理事官声称效忠清廷,负责额船管理事务,实际上阳奉阴违,走私鸦片。1770年6月13日,荷兰人报告属于澳门议事会理事官西蒙·罗咱(Simã Vicente Rosa)的葡萄牙船“新圣安东尼奥(S.António Novo)”号(应为第二十号额船“山度安哆呢”号)运载31箱鸦片到澳门。6月24日,属于俾利喇(Manuel Pereira)的“顺航(Boa Viagem)”号带着11箱鸦片抵达澳门;同日,属于维森特·坎博斯(Vicente José de Campos)的“圣塞西利亚(S.Cecilia)”号船,在英国船长布伦(Brown)的指挥下运载62箱鸦片抵达澳门。澳门理事官尚且公然利用额船管理的漏洞进行鸦片走私,其他商人可想而知。于是,澳门额船成了走私的伪装。1770年7月4日,澳门富商坎博斯担保下卸船的货物最终被调查确认是英国人所有。1799年1月,澳门富商马沙度(Joaquim Carneiro de Machado)被人指控将其所有的“玫瑰圣母(Nossa Senhora do Rosário)”号船的护照让给一艘英国船使用,后虽查实但该英国船还是以澳门葡人的船额和护照从事运输贸易。
在利用澳门额船伙同葡商进行走私贸易的外商中,英国商人最积极。澳门葡商利用的是英国人的资金优势,英商则利用葡人的特殊待遇,二者密切配合,牟取利益。一个典型的方式是非葡籍外商租用澳门小船走私货物。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澳门税馆的中国官员查获一件荷兰与英国船长利用澳门的舢舨走私钟表与其他货物进广州的案件。
英商常常租用澳门额船进行走私贸易。1776年5月17日,吉马良斯(D.Alexandre da Silva Pedrosa Guimarães)主教建议允许外国人租用澳门的船只把鸦片和其他货物运进澳门。此后,随着外国商人的不断增加,亚美尼亚商人和英国私商的商品充斥澳门市场,亚美尼亚商人、英国私商和葡商结有盟约,只要他们打着合法葡商的名义掩盖交易,就可以销售自己的货品。
1802年4月12日,葡萄牙国王授予澳门居民进口鸦片专利权,并同意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在澳门贮存及销售鸦片,但规定必须聘用葡萄牙商人为代理人,由葡商在销售中获取佣金,并向政府汇报销售情况,以便从中课税。据称,当时在澳门一箱“公班土”(即鸦片)可卖到560至590元。澳门土生葡人阿美达(Januário Agostinho de Almeida)、巴洛斯(Manuel Barros)和巴莱托(Bartolomeu Barreto)先后成为英商在澳门的鸦片销售代理。
对于额船管理上的疏忽导致了鸦片走私,清廷官员也有所了解,两广总督蒋攸鼯曾说:“向来西洋夷船赴别国贩货回澳,并不经关查验,即将货物起贮澳地,俟卖货时,方行报验纳税,难保无夹带违禁之事。”澳门同知刘星蕖也言:“查此黑泥一项,本出外洋……向闻关例,凡有此泥出入澳门……澳内现有华商接贩,开张铺户成十余间,混名窑口。交通关口之人,成个成色,常在关前点验,出入澳门,并不查拿。甚至巡船包装,地方文武衙门俱收规用。外夷无知,以非奉禁,带货往来,贸易营生,择利居前,实所难免。”
嘉庆二十年(1815),两广总督蒋攸锯为杜绝澳门的鸦片走私,开始调整额船货物的管理政策,由原来只报单不查验改为查验后方许卸货。他提出查禁鸦片的第一步措施是“西洋货船到澳门时,自应按船查验,杜绝(鸦片)来源”。“臣等与海关监督臣祥熟商,俟后西洋船运货到澳,先令将所贩各货,开单报明海关,逐件查验后,始准卸载。仍俟售货物纳饷,以符旧例而绝弊端。”由于鸦片走私严重,澳门理事官已不足为信,必须由中国海关介入检查。自1815年起理事官被要求亲自查验船货以杜绝鸦片走私,然后再将清单交海关查验:“向例船只到澳,带来货物,由多开列清单,禀报地方各宪转报。其船货物起贮澳门,俟华商采买,由关口给牌,转运内地销售,历今二百余年,大宪曾俱洞悉……兹查向例,所带货物止据该船夷商开报,恐有未清。现奉谕饬查。嗣后所有船只到澳,多等惟有饬令该船夷商,将其带来货物,缴出舱口原单,由多逐一细开,呈报各宪查对。”
嘉庆二十年六月初八日(7月14日),谕旨:西洋货船至澳门时,自应按船查验。广东政府执行该命令,要求理事官将澳门入口的额船一律查验。理事官初期对此并不认可,仍然请求免予执行该命令,要求仍按旧例办理:“眉至奉国王之命,驻守澳门,抚率夷民,效力输诚……复恐夹带营私一事,欲将澳船查验,致使留难失误多端。是旧章不能安享,又新增改章程……至各船回澳日久,曾经委黎多遵照向例,开注货色报明,各船俱已起卸,现在止系空船,并无货物可验。惟有恳恩备述舆情,详请大宪代求宽免……”类似的要求在多项档案中屡屡可见。除了加强对船货的查验外,货税缴纳方式仍按旧例办理:“查澳门口现报有第十、第二十二、第三、第一等四号澳船进口,应即钦遵谕旨,按照查验。合就檄行该委员,即将现报各船,逐船眼同查验起卸,如无夹带鸦片,其起卸夷馆仍照向例,俟内地客商销售时完纳税饷……嗣后澳船进口,即着澳门口委员等就近查验禀报。”但澳门理事官并不配合,答复说上述各船“因进口日久,货物俱已起卸,无凭无验。嗣后进口夷船,自应遵谕听候查验办理”,仅仅“转饬各夷商,自行查禁”。广东政府对此颇为不满。
尽管如此,后来的一些档案显示澳门理事官执行了进口船货管理的新规则,最明显的标志就是额船进口货物甘结的出现。兹录道光二年十二月(1823年1月至2月)额船出口甘结如下:“西洋理事官委黎多,今于与甘结事:依奉结得,现到大西洋因公来澳小船顶补第四号禄的里咕多呢船一只,果系装载洋酒等货,亦无夹带违禁货物及搭回华商等弊。据此,合具甘结是实。”原本额船进口并无甘结,只有出口时有甘结,此举应当是为杜绝鸦片走私所做的调整。
包括调整额船规则在内的打击澳门鸦片走私的活动,无疑阻碍了澳门一度畅行无阻的鸦片走私。祝淮称:“今也市禁宽而鸦片尽聚于澳中,则澳夷富,市禁严,而鸦片窃货于海外,则澳夷贫。”由于一大批中国鸦片商人被处置,1815年的鸦片生意变得艰难起来,英国最早的鸦片商之一托马斯·比尔就因这次打击而破产。不过澳门的葡萄牙人为维护以往借鸦片贸易而建立起来的商业繁荣,澳门议事会通过决议,禁止非葡国船只在澳门装卸鸦片,并在1819年向英国东印度公司提出要求:每年缴付澳100,000两白银才能获得每年向澳门输入5000箱鸦片的许可。但英国人并不买账,而是逐渐开拓了黄埔的鸦片走私市场。
三、额船进出口制度的完善
翻阅有关额船问题史料,可以清晰地看出额船制度是随着时代变化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在后期额船制度设立的初衷(遏制人口进出)逐渐被淡化,船货问题(鸦片走私)成为重心。额船制度的逐渐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额船进出口造册制度逐渐规范。乾隆五十七年七月(1792年9月),清廷对额船进出口造册的时间做了重大的调整:“入口船只,仍于每年十一月内汇造总册,申缴大宪核咨,久经办理在案。今造册一项,现奉大宪檄行:澳夷出口船只,务于三月内,入口船只,务于八月内造册,申缴核转……谕到该夷目,即便遵照,嗣后澳额夷船出口,务于三月十五日以前具报;入口船只,务于八月十五日以前具报到县,以凭造册缴报。”该制度的执行者主要是澳门理事官。
(2)形成了额船出口预报和实报制度。额船出口,先由澳门理事官向香山县丞等预报某船将于某时往何处贸易,并递交甘结,由香山县丞转报澳门同知和香山县。到该船出口时,澳门理事官再禀报实际出口日期,仍由香山县丞上报澳门同知和香山县核对甘结,具体执行者可以是基层管关书吏。也就是说,额船出口时澳门理事官要先后两次报告地方政府。乾隆五十七年(1792),香山县丞的一份文书证明了这项制度的存在:“照得本澳第二十四号洋船,上年十月十五日据该夷目预报:十月二十九日开往哥斯达贸易。其的实开行日期,日久未据具报。”这说明在此之前早已形成了额船出口预报制度,此后反映这一制度的资料很多。如嘉庆八年(1803),香山县丞致函澳门理事官,指责第十八号船已经预报了出口日期、地点却迟迟未报明实际出口日期:“据夷目委黎多禀报:第十八号洋船本年四月内开往小吕宋贸易……查洋船开行,必需取据的实日期,方能转报。……即饬令夷目查明第十八号洋船究于四月某日开往吕宋贸易?”香山县丞又致函指责澳门理事官,在预报额船出口日期后,没有把出口甘结交来:“查该夷目预报本澳洋船开行,定例具结缴禀本分县,转报军民府及香山县查核。今查禀报前项夷船开行,并未将结禀缴,殊属贻误……谕到该夷目,立即遵照,具结补缴,以凭转报。”
(3)建立了额船回帆后的报告制度。额船回到澳门后首先由澳门理事官将其回澳日期报告香山县丞,再逐级上报。然后澳门理事官要负责将回澳船只的货物情况在较短的时间内上报香山县丞,再逐级上报。在嘉庆八年(1803)的一份文书中,广东基层官员责备澳门理事官为何在额船回来近两个月才具报,要求说明理由:“查第四号洋船已于前五月二十日入口,载货回澳,至今将近两月之久,始行具报,甚属迟延……合就批回该夷目,立将前项洋船回澳,因何具报迟延之处,立将迟延缘由,据实禀覆”。嘉庆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1809年9月30日),澳门同知责问香山县丞,为何三艘额船回澳两个多月却迟迟没有申报:“是否该县丞沉搁,抑系该夷目遗漏?”于是香山县丞致函理事官:“查前项夷船三号回澳,本据该夷目将回澳日期禀报……谕到该夷目,即速查明第十三等号澳船,因何迟延不报?”
进口额船所要具报的首要内容是丈量船身以便征收船钞:“查向来澳额夷船进口,于禀报后,即请丈量,按例输钞。俟钞银完缴,始准开行出口”。其具报方式,“向由各船主具报夷目委黎多查明,禀报关口暨地方官宪,丈量输钞”。额船进出口盘查主要由基层海关负责,“原有大关内馆,又有大码头、南湾、娘妈阁各口,出入盘查。例定洋船进澳,必先禀报关口查验,丈量征输,然后任从卸货”。可以说管理是比较宽松的,让澳门葡人自行管理进口货物,这无疑是广东地方政府对澳门葡人的巨大信任。
船钞一般一年征收一次。因额船出海一般前往大小吕宋及哥斯达贸易,一般只能一年外出一次,故一年征收一次税钞。若有个别船只外出两次,除非是专门运米,否则出口回帆不能免税。乾隆六十年闰二月二十一日(1795年4月10日)的一份文书反映了这一情况:“因夷船税钞一年一次征收,该船系是年载货来粤,已征船钞,其受雇运米系去而复回,是以载米进口时免其重征……此后……专载米石到粤,均系援照此案办理。但须专载米石,并无别项货物,方准援免,非有米之船即可一概免钞也。”船钞都是入口时征收,出口时不再征收。没有缴纳船钞的额船不得出口。嘉庆十六年(1811),第十一号额船进口后未及交纳船钞,就急着要再次出口。澳门税务关特别致函委黎多:“查向来澳额夷船进口,于禀报后,即请丈量,按例输钞。俟钞银完缴,始准开行出口。……该船随即扬帆出口,实属不合……姑准该船照前次进口丈尺完钞,以示体恤。”
(4)建立额船顶补制度。额船制度肇始阶段并未涉及额船的顶补问题,但据外文史料,早在额船制度草创之初,就有关于顶号的记载:“在若昂五世的要求下,议事会给予西班牙船只以澳门船只所享有的特权。西班牙船只抵达澳门时,登记注册的25艘船中已出航的船号就分给它们使用。这样,西班牙船就可以享有吨位税的折扣。”这极有可能是澳门葡人试图利用额船管理漏洞的一种表现,具体情况尚难断定,不过从现有资料看粤海关并非没有察觉。
一是关于顶号贸易,有一项规定:“如遇额满,即应进埔,归入大关丈征输纳。”乾隆五十七年(1792),有澳门葡商安多尼哈在搭船前往哥斯达贸易回来时,购买了一只小船,“恳免顶号”。澳关委员答复称:“安多尼哈于上年十月内搭往哥斯达贸易,今既买得小船一艘,带有海龙皮等货回澳,自应查照定例,归入额内,顶补输钞”。根据澳门理事官所言,“安多尼哈买回船只,实在无号可顶”,澳关委员“怜念该夷贫困果属真情,姑准免其顶号,仍着照新船例输钞。但不准请领牌照出洋贸易”。
二是驳回冒充的顶号要求。嘉庆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1806年1O月4日),香山县丞在给澳门理事官的命令中称:“现据该县丞申报,本年八月初七日,有大西洋船一只,来澳顶补第五号额缺营生……查第五号船只,本月初九日始据预报,八月二十日开往哥斯达贸易,并未报明该船不复回澳。兹据禀顶补,碍难核转……是该船现在澳门,尚未开行,未便遽称顶补。兹奉前因,合谕查复。谕到该夷目,即便遵照,因何将未开行之第五号船,遽称顶补大西洋船,致奉行查。”
三是顶号成功的大西洋的船只初次贸易与黄埔外船同等待遇。“查大西洋货船与别项货船不同,遇有起卸货物,必俟外洋行商经理输饷,听候关宪文行,方准顶补。”
此外还有额船自身的顶补。额船损坏可以修补或补造。既然可以补造,那么从别处买来的船也可以算作补造的船。乾隆四十五年(1780)记载了这样的情况:澳门第十九号额船“类斯山治号”于上年十月内卖与英吉利国夷商花忌臣,于是与吕宋西洋夷商度明咕合伙,从吕宋买了一艘船回澳顶补该船额号。广东政府对这件事的态度是慎重的,香山县丞答复称:“惟查该船实由大吕宋开趁,经由小吕宋来广贸易,并非本澳原额开趁船只。况船有大小,未便一律办理……现奉列宪檄饬严查,务得确实。兹据该夷目一面之词,殊难转禀。合再饬行结复。为此,牌仰该夷目,即便遵照,邀同本澳唐商及吕宋买办,各具切实甘结一样九本,限牌到日交差赍回,以便转禀。”(可见对于这类顶补,广东地方政府非常警觉,一方面答应予以考虑,另一方面又要求在正式下文允许顶补的时候要见到澳门华商和吕宋买办等人的甘结,以确保情况属实。这种态度似乎显示了购买外来船顶补原额船在此之前还是首次,无章可循。
(5)建立额船修补手续。乾隆八年(1743),第一任广州海防同知印光任制定的《澳门约束章程》里,明确规定了澳门船只修补的手续:“夷人采买钉铁木石各料,在澳修船,令该夷目将船身丈尺数目、船匠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即唤该船匠估计实需铁斤数目,取其甘结,然后给予牌票印照,并报粤海关衙门给发照票,在省买运回澳,经过沿途地方汛弁验照放行,仍知照在澳县丞查明,如有剩余缴官存贮。倘该船所用无几,故为多报买运,希图夹带等弊,即严提夷目、船匠人等讯究。夷人寄寓澳门,凡造船只房屋,必资内地匠作,恐有不肖奸匠贪利,教诱为非,请令在澳各色匠作,交县丞亲察造册,编甲约束,取具连环保结备案。如有违反,甲邻连坐。递年岁底列册,通缴察核。如有事故新添,即于册内声明。”可见澳门葡人不能擅自买料修补额船,而须经由理事官上报所需材料,经海防衙门允许后,派华人工匠按照固定的手续采买物料,再由内地工匠修理船只。对修船的工匠也有层层约束,可谓防范严密。不过,额船不经具报请照采买就自行购买物料修船的情况并不少见,《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有数件反映乾隆四十年(1775)、嘉庆十三年(1808)关于修船手续违规的资料。但也有日久限制松动的迹象。嘉庆六年(1802),广东地方当局认可了澳门理事官的一项说法:“小修粘补之船,例无请给票照,所用些须物料,即在本澳置买,久经定有成规”。对此,澳门同知答复道:“查向例小修并不请领票照,亦未便转请给示晓谕,仍照旧定章程办理。”事实上,根据乾隆四十五年(1780)的规定,“洋船坏烂,大修、小修,例应报明,请照采买油铁”。嘉庆十三年(1808)也申明:“照得澳门尔等夷船,遇有粘补修整,无论小修大修,例应报明,查验确估,始准给照购买木料、铁钉、桐油、松香等件兴修,久经遵行在案”。所谓“小修粘补之船,例无请给票照”,显然是长期不严格执行禁令的惯性导致,因为档案中明确可见额船小修的牌照,(而这个牌照是乾隆四十一年(1776)的。
(6)额船进口使用三板船从禁用到限用。乾隆五十七年(1792)的朝廷文书规定:“澳船……原不许寄碇外海,擅用三板出入,致启私越偷漏之弊……嗣后凡有船只进出,务须报明该处税口,查验明白,方准放行,勿许擅自驾驶往来,任从己便。”嘉庆九年(1804),澳关委员仍然责备理事官,额船“胆敢用三板夷船等私?白货物进澳,实属目无法纪”。至嘉庆十八年十一月(1813年l1月27日)前,额船运货三板小船还屡受斥责。然而,就在这一日,由于屡禁不止,广东地方政府索性放开了对三板小船的禁止,改为每艘额船限定五只三板:“嗣后夷人驳船,止许额设三板船五只,船旁用白粉书名号数,令其赴县丞衙门编烙,通详立案。如遇货物过重,出入港口必需三板驳载者,务须将第几号三板船几只、载何货物,逐一报明,俾出入易于稽查。其夷船水手,或不识水道,必需添雇民人驾驶,应将所雇民人姓名及载何项货物,先行列单,赴关报明,方许下货开行。”
四、结语
澳门额船制度有一个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在1725年制度草创之时,其目标主要在对船只数量进行限制和对人口进出实行管制上,对进口货物的管制被明显忽略。随着澳门葡人贸易活动的发展和额船制度的运行,制度本身的不足不断显示出来,出现了不断补充和调整的趋势。如额船进出口造册制度的规范,额船出口形成了预报和实报两道申报程序,额船顶补附带规则的出现,额船修补手续的完善,额船三板从禁止到限制,额船进口货物从不查验到查验的转变等。
澳门额船制度表面看是限制而实际是优惠的一项政策。额船货税船钞远低于黄埔外船(澳门政府甚至从中征收部分货税),额船数额又常常不满,这给澳门葡人带来很多额外的商机,如大西洋船只的顶号,如用额船合伙其他外商经营贸易甚至走私。1815年以前对额船进口货物管理的忽略更加剧了澳门的鸦片走私,使其成为中国鸦片走私史上的第一个中心。因此,1815年广东地方政府改变了额船进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报单不查验改为强制性查验,转移了额船管理重点。可以说,从1815年开始,额船制度对船只和人口的限制功能开始淡化,而对货物管理的功能开始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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