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构造不该受理已告状的统一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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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3 年4月23日,江苏省微生物研究全部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微生物公司)的前身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向国度常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含1—N—乙基庆大霉素C1a 或其盐的药用制剂及制备要领”的发现专利。1998年8月22日,国度常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并发表发现专利证书。2003年1月,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药公司)的前身福州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康公司)等三家单元配合向国度药品监视办理局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表,该表中第17项记录 “制剂中化学原料药来历为境内出产,出产企业名称常州周遭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遭公司)”。2004年5月21日,利康公司得到国度药品监视办理局发表的《新药证书》,药品名称为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打针液。2004年5月24日,专利权人变动为微生物公司。2008年7月18日,专利权人变动为微生物公司和周遭公司。周遭公司自2004年最先向福药公司提供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直至2008年7月其成为专利权人后即遏制提供。后专利实行允许人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公司)最先向福药公司提供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2004年8月3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公司)诉福药公司、海南豪放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豪放公司),第三人微生物公司、山禾公司加害发现专利权纠纷的民事诉讼,2009年4月 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讯断驳回原告爱科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讯断已经产生法令效力。2008年5月,辽宁民生中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贩卖了福药公司出产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打针液。
2008年11月14日,微生物公司向辽宁省常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对福药公司的专利侵权举动作出处置惩罚。辽宁省常识产权局受理后,追加周遭公司为配合请求人,并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辽知执字(2009)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置惩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民生公司自收到本处置惩罚决定书之日,遏制贩卖上述专利产物;2.责令福药公司自收到本处置惩罚决定书之日,遏制出产和贩卖上述专利产物。福药公司不平,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辽宁省常识产权局提供的证据可以或许证实福药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允许,出产、贩卖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打针液属于涉案发现专利权权力要求1的掩护规模。辽宁省常识产权局对福药公司的专利侵权举动作出被诉专利侵权纠纷处置惩罚决定,责令其遏制出产、贩卖该专利产物,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令正确。故讯断驳回原告福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药公司不平,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置惩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首要证据不足,违背法定法式,合同的被允许人以及专利权的正当担当人。
本案中,爱科公司作为专利实行允许合同的被允许人已经就与本案沟通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鉴定福药公司和豪放公司加害涉案专利权,海口市中级法院已于2004年8月31日受理了该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后又追加专利权人微生物公司为第三人。在此环境下,关于福药公司出产贩卖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打针液的举动是否加害涉案专利权正在民事审讯法式之中,在法院尚未作出讯断之前,辽宁省常识产权局又受理专利权人微生物公司和周遭公司针对统一加害专利权纠纷的请求,不切合上述划定。该条款第(五)项的焦点要素为“统一专利侵权纠纷”,并不要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行政处置惩罚法式中的当事人完全一致。因此,辽宁省常识产权局及专利权人微生物公司和周遭公司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与申请行政处置惩罚的请求人纷歧致,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置惩罚无关的来由不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