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合同后拒绝出售房产,可否要求补偿?
52fw.cn 04-08 次遇见
一.根基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一诉称:2016年2月22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署《房产生意业务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第三工钱丙方。该合同约定,原告购置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某某路某某花圃XXX号衡宇,价款112万元。2016年2月23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定金2万元,2016年3月4日第三生齿头通知原告,被告暗示不再出售涉诉衡宇,两边于2016年3月6日至3月8日举行了协商。2016年4月7日,原告取得天津市市区不动产挂号事件中间河东部出具的“预约协议申请号”和“预约报税号”。本约定原、被告应于2016年5月16日下战书到该中间签订《天津市房产生意协议》。2016年4月20日,原告从居间人处获悉,被告届时将不签订《天津市房产生意协议》,即明确暗示拒绝出卖该衡宇给原告,被告实属违约。原告于2016年5月5日书面通知被告排除该《房产生意业务合同》。时至告状之日,被告仍未答复原告。依据合同法相干划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房产生意业务合同》排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二辩称:原告所述签署衡宇生意协议环境属实,两边的协议是在2016年2月22日签署的,3月4日被告即通知第三人事情职员屋子不卖了,在第三人事情职员的主持下原、被告举行了协调,其时被告赞成双倍返还定金,但原告差别意,对峙要求补偿10%的违约金;赞成排除合同,赞成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更大的丧失,故差别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署的《房产生意业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