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司法解释,期限内,为本,一是
52fw.cn 08-08 次遇见民法典于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了预约合同,这意味着预约合同已经成为我国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预约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对预约合同的认识和预约合同纠纷的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论,审判思路亦未臻一致,有讨论的必要。笔者拟结合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自己的学习心得略述如下,以供批评。
一、预约合同的沿革
预约合同,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我国民法理论上虽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最早作出与预约合同有关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定并未使用预约合同的概念,也无预约合同的规则,但从其后半段文字表述可以进行反面推论,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是一种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不同的合同,其实质是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首次使用了预约合同的概念,并明确预约合同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即“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采纳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对预约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更清晰科学的界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细微的区别在于,民法典更强调预约合同的实质要件,即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损害赔偿不再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