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南网架:西藏信托-智昂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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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04月03日 17:00:55 中财网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
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西藏信托-智昂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019年 月
西藏信托-智昂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
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西藏信托-智昂5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说明书》、《西藏信托-智昂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
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西藏信托-智昂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下称“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
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将委托人的信托
资金与其他具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的事务管理类(即通道类,
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设立、管理本信托,本信托为委托人的投资通道)信托项目。本信托
计划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产品,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
将信托资金用于按照《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规定购买浙江东
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南网架,证券代码:002135)的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
的股票”),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且指定投资顾问出具投资指令进行相关投资的事务管理类(通
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设立本信托,本信托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
道)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认可并接受受托人因按照委托人指令管理本信托,
而导致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本信托计划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
完成,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
险。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但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
有权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为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
但无论受托人是否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均不免除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责任。委托人充分了解
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自愿承担本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无
法按期履约等行为导致信托利益无法部分或全部实现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账户管理、清算
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辅助性事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受托人在进行前述辅助性管理
事务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
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项目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投资本信托计划的特定风险、交易系统风险、税费增加的风险、不可
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具体而言:
(1)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
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
响。
(2)信用风险
差额补足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追加信托资金义务或差额补足义务的,将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
产安全及A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实现产生较大影响。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可
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的勤勉尽责义务,或受托
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
能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或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可能造成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损失。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人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5)项目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方式为依据委托人意愿操作,关于信托计划投资项目
的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东南网架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差额补足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委托人已自行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且已充分知晓并愿意承担该等风
险。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本项目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
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道)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设立之前有
关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可无需
进行尽职调查;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有权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项目进行
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委托人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交易
对手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自愿对本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无法按期履约等行为导致信托
利益无法全部实现的事项承担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
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对于本信
托计划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6)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应作为信托计划业绩的预测或参考、
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结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
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7)投资本信托计划的特定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B类信托单位无参考收益率并劣后于A类信托单位获得信托财产的分配,
因此其将可能面临损失全部信托本金的风险,亦有可能获得较高的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投资于东南网架股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信托计
划所持东南网架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卖出,因此在股票限售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东南网架股票在限售期结束后进行减持操作的,需要由B类委托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B类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面临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8)交易系统风险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
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
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
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本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
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
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
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9)税费增加的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本信托计划投
资项目可能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该等应税收入中暂扣
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10)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11)其他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
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
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
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
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郑
重申明: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
能力较强,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
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信托不
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
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
信托计划,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借贷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
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