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老人被骗6700万:1年后仍血本无归!
52fw.cn 04-24 次遇见据王军老夫妇说,2013年二三月份,北京一家银行的理财经理原成给王军老人推荐了一款由国营企业新时代信托公司发行的名叫“鑫丰一号”的信托产品,年收益可达10%以上,很快,合同签完后,老两口就将6700万元钱汇给了新时代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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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1年后,信托合同失踪,事情出现了变故...
“鑫丰一号”变成“新风13号”...王军老人的老伴儿说,2014年4月7日,离合同上约定还本付息时间只差几天,理财经理原成带了一个女孩来他家,趁他没注意,用一份空白合同将他的合同给偷换了。
原成不在家,电话也打不通,两位老人就去了原成工作的银行,银行说原成主动离职了。王军老两口心急如焚,和律师一起去了信托公司,
可是,信托公司里的合同显示,老人购买的是“新风13号”,理财经理留下了一份合同,也是“新风13号”的合同,还盖有信托公司的章。信托公司认为,字是王军老人签的。
通过查阅材料,“新风13号”是针对山东一家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它不是公开发行的,老人的本金和收益都由山东那家企业来兑付,信托公司只收取中介费。可是,2014年10月份,这家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倒闭了。
王军老两口并没有死心,因为发行私募债是有担保人的,企业兑付不了,担保人可以付。给山东这家企业提供担保的,是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是老两口和记者多次寻找这家公司地址未果。
各执其词面对可能的血本无归,王军老人首先想到的是银行,银行认为,王军女士购买的“新风13号”信托产品不是银行代销产品,此事与他们无关。
与银行交涉无果,两位老人找到了新时代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并不承认变更了王军老人购买的信托产品,他们讲述了事情的另外一个版本。
信托公司表示,“新风13号”这款信托产品并不是他们主动发行的,当时和信联合资本管理公司给他们介绍了一个名叫袁慧玲的中间人,袁慧玲说山东有家企业要发行私募债,她一个客户希望借用信托的方式来购买,而她所说的客户就是王军老人。
为此,他们针对王军老人设计了一款单一信托产品“新风13号”,产品设计完成后,王军老人曾打电话过来确认过,当天下午就收到了王军老人的汇款。2013年4月18日,他们以信托的方式替王军老人购买了山东那家企业的私募债,完成了信托。
(王军老人购买理财产品的电汇凭证)
信托公司说,他们曾向公司业务部门求证过,得知从来就没有发行过“鑫丰一号”,王军老人眼见6700万元血本无归,这才编造了一个合同被偷换,购买“新风13号”非本意的故事,试图改变事实,挽回损失。
另一边,王军老人的律师曾和老人交流过,认为信托公司的说法,根本就站不住脚。
对于信托公司说所的,当初王军老人曾和他们的业务人员通过打电话确认购买“新风13号”,老人的律师认为更是子虚乌有。
同时,王军老人一直坚持信托公司认定他们购买了“新风13号”信托产品的合同并非她本人签字。
王军老人的律师还说,“新风13号”信托产品的市场调查报告形成是在2013年4月7日,内部审核是在2013年4月15日,而2013年4月3日王军老人给新时代信托汇的款,汇款时“新风13号”根本就不存在。王军老人手上的担保函复印件也是针对“鑫丰一号”信托产品的。
对此,信托公司解释说,由于生意的需要,他们的产品不可能完全按照流程来,否则就会错失许多机会。同时,这份担保函是无法辨别真伪的,既然王军老人连最基本的事实都否认,那担保函的出现就存在各种可能,从法律上来说它没有任何证明力。
另一个视角看待迷局双方僵持不下,真相无法查清,就在这时,山东那家发行私募债的企业负责人联系并告诉了记者,他们企业的资金链为什么会突然断裂。
负责人说,2012年这家企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8000万元的私募债,其中有6700万是王军老人通过信托公司购买的,可没想到这8000万元钱,被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用欺骗的方法转走5600万,从而引起一系列后果,最终出现资金链断裂,倒闭了。
他告诉记者,发行私募债其实是担保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有限公司建议并帮助他们操作的,现在想来,中商财富可能是早有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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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5600万已经被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用去还债了,但由于债务多,中商财富非法地从社会上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被人举报犯法,倒闭了,负责人也入狱了。
#p#分页标题#e#记者从山东这家企业负责人提供的资料里发现了一个熟悉的名字——和信联合资本管理公司,这家公司曾向新时代信托公司推荐袁慧玲,同时又参与了山东这家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据山东这家企业负责人介绍,和信联合资本与中商财富后来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联,它的多名经营人员也因此被抓。
如果这一切是担保公司中商财富布的局,那和信联合资本、中间人袁慧玲、理财经理原成、还有新时代信托公司是否参与其中呢?事情的真相,仅依靠媒体的力量仍然无法查清...
等待法院判决王军老人以占有不还,不当得利为由,将新时代信托公司告到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驳回了王军老人的诉讼。
老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年年底,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军老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但高院认为,王军老人应当以信托纠纷提起诉讼。
目前,王军老人以信托纠纷为由,重新将新时代信托公司告到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官司还没有开庭,我们将会对这起官司保持持续地关注...
说法君来支招
在面对理财产品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些什么呢,就让王汀汀副教授从专业的角度来帮我们剖析一下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吧~
首先,我们在银行网点去买理财产品的时候,要具备一种识别的能力,要知道这个产品是银行的产品,还是客户经理代理的非银行的产品。但要注意是,信托产品是很少通过银行网点去代理的。
其次,从我们金融产品的供给方来看,我们也需要有进一步的规范,比如提高对经营人员特别是理财经理的从业职业道德培训,以及从业规范性和约束。
最后,我们在信托产品的这个层面上也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化,尽量避免程序上的瑕疵性,比如说客户的钱是先打到信托公司的账户上,而这个产品在公司内部流程还没有走完,还没有最终成立,就会存在道德风险,就是信托公司把客户钱拿到之后,可能会通过一些操作更改客户资金的使用用途。
Q:老人现在起诉被告方的理由是对方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这个信托公司现在构成不当得利吗?
A:不当得利,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你在银行给别人汇款的时候寄错人了,别人基于你这样的一个行为确实获利,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属于不当得利,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老人认为合同上的字不是自己所签,对签字有争议,如果这个合同不是老人所签,同时又没有经过老人特别地授权,或者是签定合同的过程中老人又不在现场,信托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上述行为的话,那么信托合同就不成立,基于信托合同的不成立,应当返还财产,如果信托公司没有返还财产,老人要求其返还财产,这个时候信托公司失去了原有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就导致产生不当得利。
近年来,理财纠纷时有发生,但对于两位老人来说,如此大的款项实在难以承受。
这更加提醒我们,要加强防骗意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智理财,不要让辛苦钱打了水漂。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
周先生是民生银行一名客户,他此前购买了该银行员工私售的理财产品,未得到兑付,直接损失100多万元。周先生称,他在购买时对私售行为并不知情。据了解,受骗客户共达20人,损失达3200多万元。
昨天下午,民生银行建议客户报警解决此事。目前,丰台警方已介入调查。
□事件 购买理财产品 仅有刷卡凭证
周先生于2013年9月在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购买了价值200多万元的两种信托理财产品。两种产品的管理人均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夏恒业)。产品的投资期为一年,年化收益率为11%。
周先生称,他此前在民生银行买过数次理财产品,对该行非常信任。但是,这次的产品让他觉得异样。首先,这两个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是兴业银行和广发银行。而之前购买的产品托管人均为民生银行。其次,这次交款是通过刷POS机,他只拿到了POS机打印出的凭条,而前几次他均收到了印有民生银行公章的收款凭证。
随后,他向投资经理郁聪反映了自己的疑虑。郁聪告诉他,这是民生银行和华夏恒业合作的理财项目,希望他不要担心。
2014年9月,周先生未能如期收回投资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还有130多万元没有着落。于是,他和其他投资者不断地向民生银行追讨投资款。就在此时,周先生才得知,他购买的两个理财产品根本不是民生银行推出的产品。“当时我被POS机刷走的钱也是进入了广发银行的账户。”但是,周先生购买地点为民生银行的营业点内,由民生银行的员工协助完成。因此他认为,民生银行依然负有偿还他投资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民生帮忙协调 拒绝支付投款
2014年12月30日,民生银行的代表和华夏恒业、亚太华夏(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华夏),就周先生购买的一个投资理财产品进行了协商。
根据周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会议纪要显示,在周先生购买该产品时,担任西客站支行行长的贺新介绍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资金流向。
在会上,三方就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达成了初步协议。协议中称,贺新负责协调,使对方同意客户的资金直接划至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并优先兑付参会的客户。
周先生说,这份会议纪要说明,即使这个理财产品不是民生银行推出的,民生银行对该产品肯定足够了解。因为在会议上,说明项目进展和资金流向的是贺新,而不是其他两家公司。另外,如果这个项目和民生银行没有一点关系,兑付客户的资金也不可能汇入民生银行的账户。
但是,贺新的协调结果并不理想,截至目前,周先生仅收回了超10万元,民生银行仍以周先生所买理财产品与民生银行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的投款。
□回应
银监会 已确认私售行为 银行管理存漏洞
#p#分页标题#e#2015年8月初,周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监管局回复称,经过约谈调查,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当时的理财经理郁聪表示,两个投资项目不是自己销售的,而是与民生银行有合作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员工李莉销售的。但是,由于周先生的合同上有郁聪的笔迹,北京监管局认为,郁聪确实参与了销售过程。
周先生说,李莉长期在西客站支行里面办公,穿着和银行的员工也一样,他和其他客户一直都以为她就是银行的员工。北京监管局回复称,这反映出该支行在内部控制、员工异常行为监控和合作机构人员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他们要求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加强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另外,对于贺新,通过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未见其对华夏恒业有任何出资。
银行方 严肃问责责任人 给予撤职等处分
3月31日,北京监管局出具了北京银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监管局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和员工管理,加大对私售行为的排查力度;二是加大对出入银行营业场所的合作机构人员的行为管理,三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关落实情况为,一是营业部向监管局报送了关于防范私售行为的整改情况报告;二是营业部根据总行关于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郁聪警告处分、总行营业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理财业务上岗资格;给予郁聪的上级主管丁家乐撤职处分、总行营业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理财业务上岗资格;给予贺新撤职处分。
□追问 共计损失多少 本息合计3200多万
拿到了银监会的回复以后,以周先生为代表的多位客户又多次找到民生银行,希望他们拿出解决办法,但是一直协商未果。
昨天下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法律合规部主管刘先生表示,20名客户购买了贺新等人私售的理财产品以后,没有得到及时的兑付,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这20名客户一共购买了5种、3700多万的理财产品,没有得到兑付的本息合计3200多万。这些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均是华夏恒业,托管人均是广发银行,和民生银行没有关系。
如何解决此事 民生建议当事人报案
对于解决方案,刘先生建议客户向警方报警,督促警方立案侦查此事,查清楚华夏恒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贺新等人欺诈的行为。在银行内部的调查中,银行也认为贺新等员工有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向丰台区公安分局进行了举报。另外,客户可以向华夏恒业或者贺新等员工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被骗的财产。如果客户认为民生银行在此事中负有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合法合规,银行愿意和客户协商其他的解决办法。对于客户提出的由银行出面收购客户手里的债权,银行予以拒绝;但银行没有排除向华夏恒业提供贷款的可能。
民生有无责任 系员工行为银行无责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基金公司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主要看该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发行理财产品的资质。如果理财产品不合法,则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涉事高管等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理财产品合法,只不过涉嫌欺诈消费者是民生银行发行的,那么属于欺诈合同,就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