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投资人诉请信托公司赔偿被驳回
52fw.cn 04-28 次遇见叶某与信托公司签订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叶某作为一般委托人出资500万元,由优先委托人出资1500万元,信托产品2000万元全部交由叶某负责投资,后该产品被信托公司强制平仓。叶某认为信托公司有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信托合同,并要求信托公司返还本金及赔偿损失100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叶某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介绍,于2013年3月10日,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约定由受托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逆回购和银行存款,并以该期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证券经纪商银河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按约定,信托计划每日计算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如果一般/优先=1:3,则预警线与止损线分别为0.95和0.90,若T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0.95元的,受托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提示风险,一般委托人有义务于T+1日上午11时30分以前向该期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自T+1上午11时30分起若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未按期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有权直接卖出部分股票直至以市值计算的持仓比例不超过50%,在信托财产单位净值未恢复到0.95元(含)以上时,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指令权人所有的买入指令;若T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0.90元的,受托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提示风险,在一般受益人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一般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估值高于0.95元的,则自T+1上午11时30分起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指令权人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该平仓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2013年3月11日和4月12日,叶某先后向信托公司账户转入500万元和50万元,于2013年6月24日再次转入16万元。2013年6月24日,信托公司员工李明通过电话告知叶某,聚富银河第8期加上叶某当天补入的16万元,还需于次日上午11时30分之前补入137万元。叶某之后并未补入。
2014年3月14日,信托公司向叶某发出《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8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及清算报告》及《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载明截至信托单位到期终止日2014年3月14日,信托资产净值为16351828.13元,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为16050000元,证券账户存款利息60302.12元,到期可分配一般受益人利益为362130.25元。2014年3月24日,信托公司向叶某的账户转入362130.25元。
叶某认为,信托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信托计划下的所有证券资产在远离止损线的最低点人工强制平仓,使其遭受重大损失。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信托公司发行的“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信托公司返还本金530万元及赔偿损失100万元。
信托公司答辩称:信托公司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不存在欺诈行为;信托文件中已就信托计划风险向叶某进行了充分的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