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麦晓晴金融借款
52fw.cn 04-23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5460号
麦晓晴: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1348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62245.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你所继承的麦华赞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翡翠二街1号101房的房产。另查明该涉案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7)粤01执1317、1318号案予以查封。鉴于该涉案房产为本案抵押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涉案房产从(2017)粤01执1317、1318号案移至本案进行再次处置。 2019年1月4日,本院裁定拍卖麦华赞名下的广州市白云区翡翠二街1号101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