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州菲跃信息科
52fw.cn 04-23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396号之三
广州菲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挺、王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州菲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挺、王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菲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9989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9989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2018年4月19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549.78元;罚息以9989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0日起按罚息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罚息利率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每期调整日为每年12月21日);二、被告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挺、王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州菲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挺、王婷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菲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