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为公司签订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
52fw.cn 04-14 次遇见来源: 法律之树 作者:王东敏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一般公司在可能获得矿业权、拿到房地产开发建设等重大项目后,先安排设立一个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专门从事建设或生产经营,与公司原有业务、财务关系等相隔离,这种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比较普遍的。在筹划设立项目公司时,有些情况是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利益归属于公司。例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立后的公司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项目。此种情形下,如果仅仅依据合同签订主体确定合同的当事人,对债权银行是不公平的。银行的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使用了资金,享受了合同利益,应视为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是实际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合同责任。
设立中的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临时性,在未成立前没有明确的身份,其开展民事或者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