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诉被执行人吕永
52fw.cn 05-07 次遇见(2018)粤01执3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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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诉被执行人吕永雄、饶青凌、郭兰珍、黄志雄、黄银花、广州市金锋五金箱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337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1执3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