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05:重庆钢铁:华泰资管重庆钢铁员工持股计划3号单一资产管理
52fw.cn 04-21 次遇见华泰资管重庆钢铁员工持股计划 3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CMBSZTGF2020010 资产委托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三期员工 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二O二O年四月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承诺与声明......7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0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7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9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5 九、投资顾问......28 十、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 2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0 十二、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31 十三、越权交易的界定 ...... 34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6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42 十七、信息披露与报告 ...... 43 十八、风险揭示......46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 51 二十、违约责任......5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7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9 附件一:《资产运用申请书》(样本)...... 62 附件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63 附件三: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申请书(样本)...... 64 附件四: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样本)...... 65 附件五:第 i 期委托资产提取申请书(样本)...... 66 附件六:操作人员、《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67 附件七: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68 附件八:业务联系表暨有关业务联系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名单...... 69 附件九: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 70 附件十:《预留印鉴样本》 ...... 73 一、前言 为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单一指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合规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其他非法筹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拥有适当和有效的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对委托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规等文件,所披露或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等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委托人承诺及时书面告知相应的管理人。 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委托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 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委托人承诺不得通过参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从事洗钱行为,将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等义务。 委托人在此申明签署本计划管理合同即表明委托人承诺为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不是资产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委托人声明若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通过设立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所得,委托人保证最终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将按照管理人需要如实、及时提供最终投资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依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根据规定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并不能免除本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2、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华泰资管重庆钢铁员工持股计划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本计划或本单一计划:指华泰资管重庆钢铁员工持股计划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委托资产:是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投资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以及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包括客户合法持有的,托管人托管的现金,或在合法的证券托管登记系统中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本计划委托资产为现金。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T+1 日:T 日(交易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指导意见》: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11、《管理办法》: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做出的修订等; 12、《运作规定》: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做出的修订等; 13、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 14、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或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5、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由管理人根据监管最新要求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等,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16、管理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而由委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7、托管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资产托管服务,而由委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8、合格投资者:指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9、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 20、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项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21、托管人信义义务: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22、托管年度报告:指托管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编制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有关托管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整体托管业务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承诺与声明 (一)委托人的承诺与声明,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合规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委托人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的资金参加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证明文件;委托人保证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并承诺投资本计划后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7、委托人承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8、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如果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结果无法满足预 期目标,委托人承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损失,并同意管理人以剩余委托资产为限向其进行分配; 9、委托人承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拥有适当和有效的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 10、委托人声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人的承诺与声明,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与业务规则、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以及合同内容,通过风险揭示书向委托人充分揭示了风险,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6、管理人声明如果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结果无法满足预期目标,管理人不承担委托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损失,并以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的剩余委托资产为限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难的情况,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可适当延长本合同期限或延迟划拨资金,按适当方式将委托资产变现,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三)托管人的承诺与声明,包括但不限于: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5、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资产委托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竹平 住所: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 通讯地址: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 邮政编码:401258 联系人:孟祥云 联系电话:023-68873311 资产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邮编:210000 联系人:陆云杰 联系电话:025-83387084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崔家鲲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招银大厦 通讯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万盛街 36 号招银大厦 邮编:215000 联系人:时欣 联系电话:0512-69869220 (一)委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委托资产投资产生收益的权利;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承诺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依据规定向资产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接受管理人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关联方等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应于相关变更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资产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及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合同约定,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7)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协助管理人及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 等手续,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1)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将委托资产进行清算后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返还;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难的情况,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可适当延长本合同期限或延迟划拨资金,按适当方式将委托资产变现,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7)有权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 (8)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0)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21)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22)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不得违法我国、联合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保管在托管专户内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从管理人处获得本委托资产交易相关的数据、品种清单和资金对账单;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专户内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规定开设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泰资管重庆钢铁员工持股计划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权益类 (三)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是否为 FOF/MOM:否 (五)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 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方向: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 A 股股票(仅限于重庆钢铁(601005.SH)。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公募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逆回购。 (3)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 20% (4)风险收益特征 本单一计划属于高风险的权益类产品,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适合向合格投资者中激进型的普通投资者以及专业投资者销售,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本单一计划。 (六)存续期限 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限为 3 年,可展期。本单一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单一计 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单一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单一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单一计划。 (七)最低初始规模: 本单一计划委托人委托初始现金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八)本单一计划的估值与核算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在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日期 本单一计划在起始受托资产入账后,本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起始受托金额、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单一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三)备案前投资限制 本单一计划在成立后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本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在 5 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开展非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前,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成立通知及计划已通过协会备案的材料。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1、本计划开放运作,委托人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本计划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 2、初始委托资金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委托资产在托管专户等投资运作相关账户开立完毕,三方签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后发起初始委托资金交付,初始委托资金交付当日委托人应传真/邮件《资产运用申请书》(附件一)至管理人,并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足额划拨至本委托资产的托管专户,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应在资金到账后,及时向托管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 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回执当日,应当对《资产运作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确认,加盖预留印鉴回传至委托人。 本计划在起始受托资产入账后,本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3、追加委托资金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每次向托管专户追加资金的,应及时传真/邮件《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申请书》(附件三)至管理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查询资金到账后,及时向管理人发送《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附件四)。 管理人收到《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当日,加盖预留印鉴回传至托管人,并对《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确认,加盖预留印鉴回传至委托人。 4、委托资产参与份额的确认 (1)份额确认的原则 在初始募集期内,委托资产参与采取“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为面值 1.00元人民币;存续期委托资产追加提取采取净值参与原则,即参与价格为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2)追加提取份额以追加提取前一工作日的单位净值计算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追加份额=追加金额/追加前一工作日的委托资产单位净值 提取份额=提取金额/提取前一工作日的委托资产单位净值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委托资产 5、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具体期限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3】年,可展期。本单一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单一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单一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单一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单一计划。如发生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需要提前终止的情形或发生监管机构要求终止该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本合同终止。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也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6、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在委托人将初始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需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资金到账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