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金额达2700余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52fw.cn 04-29 次遇见1月13日,经过陕西省法院民二庭多次精心研判、认真磋商协调,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与保证人陕西碧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玺房地产公司)及主债务人榆林市伟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峰公司)、相关公司股东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成功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日,涉案企业在省法院主审法官主持见证下终于握手言和,由保证人碧玺房地产公司于3月31日前向债权人信达资产支付债务本息2700余万元,涉及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一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深有感触地说:“陕西高院法官充分了解国有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的特点,在整个审判、调解过程中体现出了高超的法律素养,依法维护了国有公司和民营企业的权益,我们由衷地感谢陕西高院!”
去年,省法院受理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公司与民营企业碧玺房地产公司、伟峰公司及其股东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本案中,2014年1月15日,碧玺房地产公司向案涉借款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榆林分行)出具《抵押承诺》一份,承诺用其名下地处西安市未央区常青路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伟峰公司本次向工行榆林分行申请小企业网络循环贷款3000万元的抵押担保。不足部分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月27日,原债权人工行榆林分行与债务人伟峰公司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循环借款额度为2750万元,借款使用期限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该合同还对借款支取方式、利率、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工行榆林分行与李海军、袁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海军、袁源就工行榆林分行对伟峰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所享有的债权在2750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工行榆林分行与碧玺房地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碧玺房地产公司就工行榆林分行对伟峰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所享有的债权在2750万元最高余额内,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4年2月26日,工行榆林分行与碧玺房地产公司就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10日,工行榆林分行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原抵押期限已到期,我行同意注销西未押他项(2014)第2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原抵押金额2750万元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继续抵押到我行名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该情况说明,将该抵押登记予以注销,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加盖了注销抵押登记印章。
2015年4月20日,工行榆林分行与李海军、袁源、赵建伟、康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就工行榆林分行对伟峰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8日所享有的债权在2750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3月5日,伟峰公司分六次从工行榆林分行处提款共计2750万元。至2015年4月7日,伟峰公司共计偿还本金36691.02元、利息404943.36元,之后再未还本付息。工行榆林分行遂诉至榆林中院,请求:1.判令伟峰公司偿还工行榆林分行借款本金27463300.98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的利息;2.判令碧玺房地产公司、李海军、袁源、赵建伟、康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工行榆林分行对碧玺房地产公司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榆林中院根据工行榆林分行申请,对碧玺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案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榆林中院经审理,判决伟峰公司偿还工行榆林分行借款本金27463300.98元及相应利息,碧玺房地产公司、李海军、袁源、赵建伟、康莉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工行榆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工行榆林分行与碧玺房地产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中,工行榆林分行于2017年12月25日与信达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达资产公司受让了工行榆林分行对伟峰公司享有的27463300.98元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在《陕西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事项进行公告。信达资产公司遂向省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上诉人,省法院裁定准许信达资产公司替代工行榆林分行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参加诉讼,工行榆林分行退出诉讼。省法院二审认为,榆林中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榆林中院重审后,判决由伟峰公司偿还信达资产公司借款本金27463300.98元及相应利息,碧玺房地产公司对该给付义务中超过2750万元的金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信达资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信达资产公司与碧玺房地产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再次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是一起涉及债务人为民营企业的国有银行债权纠纷,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标的额较高,争议颇大,历经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原二审对原告主体依法进行变更,一审法院重审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重审判决,再次向省法院提起上诉,若不能依法妥善处置,就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可能出现不能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情况。
为了依法公正地处理此案,省法院民二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案件研判,寻找解决各方矛盾的突破口。主审法官数次给当事人耐心地做好调解工作,进行释法明理,依法为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并通过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
为了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依托省法院全国首创的金融审判“六动”工作机制,以“化解互动”为抓手,根据省法院与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多次就本案的调解工作进行方案研判、法规梳理和政策分析。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民营企业融资慢、融资难,信达资产公司在资金不能尽快初步到位的情况下无法就调解方案与碧玺公司达成一致,省法院根据碧玺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对本案原一审债权人工行榆林分行申请保全的碧玺房地产公司名下土地进行了保全置换,便于碧玺房地产公司继续销售该土地上开发的房产以筹措资金还款,为最终促成案件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现碧玺房地产公司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激动地表示:“陕西高院既依法维护了国有资产权益,又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了良好法治环境,且有效地帮助企业战胜了疫情带来的困难,帮助我们及时恢复了生产经营,得到全体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由衷赞佩。”
#p#分页标题#e#4月17日,信达资产公司与碧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共同给省法院民二庭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于省法院民二庭帮助双方当事人所急所忧所思所盼,依法维护国有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解决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困难,陕西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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