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他拿到证书后就辞职
52fw.cn 07-08 次遇见本报7月6日讯 张先生和单位约定工作五年,合同还未履行完,他却提出了辞职。今天,记者从湘潭县人社局获悉,在该局调解的一起因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中,劳动者张先生因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用人单位3.5万元违约,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投诉人张先生系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湘潭县某医院病理科从事临床病理诊断工作。为提高张先生职业技能,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该院选派他到上级医院培训基地参加规范培训。期间,他和医院签订了一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计划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后,必须返回医院工作5年以上,否则应返还培训期间由院方发放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张先生取得上述证件返岗工作时,该院又向其支付了4万元安家费。
2019年11月,张先生提出辞职,但未能与医院就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其所在公司也未向他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今年4月,张先生向湘潭县人社局投诉,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在湘潭县人社局法规股工作人员组织召开的协调会上,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解读了关于服务期违约的相关规定,并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随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张先生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张先生当场返还该医院培训费、安家费等共计35000元。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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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出,前述“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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