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恒逸石化: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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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05月19日 20:32:53 中财网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
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
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
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
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
际效果。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
一致,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信托合同:指《 》及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2. 本信托或信托: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 ”。
3. 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4. 委托人:指加入信托计划成功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合格投
资者,本信托项下包括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5. 优先委托人:本信托项下为持有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6. 劣后委托人:本信托项下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7. 受托人:指【】。
8. 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信托项下包括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9. 优先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项下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10. 劣后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项下劣后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 补仓义务人:指达到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或追
加质押股票的人,即本信托计划由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上市公司股东【】。
12. 差额补足义务人:本信托计划由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上市公司股东【】
承担本信托计划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年预期收益的差额补足责任,
以保证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实现。
13.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合同等与本信托相关的
文件。
14.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委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的同时签署的《信托认购风
险申明书》。
15.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信托保管协议》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托文
件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
信托单位。
17. 优先信托受益权:指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所
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劣后信托受益权取得受托人分
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权利。
18. 劣后信托受益权:指持有劣后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所
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信托终止时,且信托计划项下应
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均已获得足额分配
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劣后信托利益的权利。
19.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是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1元。
2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信托成立时的信托
单位总份数等于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1元。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
单位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等的计算依据之一。
21. 当期信托单位份数:是指当期信托投资的信托单位份数,等于当期委托
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1元。
22.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
2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24.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该值按四舍五
入计算到小数点后4位。
25. 推介期:指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的期间,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需要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6. 认购:指在信托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7. 认购资金:指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8. 信托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
立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29. 信托终止日:指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含提前终止、预计存
续期限届满终止及延期终止之日,下同)。
30. 存续期:指本信托合同成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31.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信托成立日(含)起至信托终止日(不含)之
期间的天数。
32. 信托资金:指本信托成立时以及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33. 集合信托资金:指本信托项下全部委托人所交付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
信托资金的总和。
34.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均等份额化的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
信托单位的面值及认购价格均为1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根据分配顺位
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一份信托合同对应只能认
购一种信托单位类型,投资者认购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必须分别签署信托合同,
不同类型信托单位不得相互转化。
35. 优先信托单位:是优先于劣后信托单位取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类型。
36. 劣后信托单位:是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只能
在全部优先信托单位项下预期信托利益足额获得分配后,方有权依信托合同的约
定取得劣后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类型。
37.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的总数。本信托成立时,
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全体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之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
托单位总份数因信托利益分配后注销相应信托单位而相应减少。
38.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份额的总数。本信
托成立时,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全体优先委托人认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之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因信托利益分配后注销相应优先信托单
位而相应减少。
39.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而取
得的财产,以及因上述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所形成或取得的财产。包括货
币资金和证券类资产、债券利息、买卖债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40. 信托专户:包括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银行
账户指受托人开立的本信托项下资金专用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是以受托人和
本信托名称联名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41. 委托人指令: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保留了信托财产投资决策权限,并为
了行使该投资决策权限可向受托人发送的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受托人对于因执行委托人指令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42. 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有权对本信托
或本信托投资业务相关事项进行监管的机构。
43.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
解释以及监管机构、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管理机构等发布的规则、决定、通知、
指引等。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年:一年按360日计算。
第二条 信托目的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按委托人的指令投资于“员
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
信托财产的增值,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四条 信托当事人与信托财产保管人
1 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 本信托的委托人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并成功认购信托
单位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本信托
的委托人均应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型享有对
应的权利义务。
3 本信托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人:
(1) 投资本信托的最低认购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自然人、法人
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壹佰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
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贰拾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
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叁拾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
然人。
4 信托的受益人是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本合同
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5 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资金金额、认购的信托单位类
型、信托受益账户及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的,并以其
在信托文件中签署的内容为准(如有冲突,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成立
后,如以上信息变更须由申请人于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变更
申请并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息为准。但受益人变更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账户的,必
须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申请,变更信息经
受托人确认后生效。
6 本信托的受托人为【】,其联系方式如下:
受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7 保管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保 管 人:
负 责 人:
住 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第五条 信托认购专户与信托财产专户
1 受托人为本信托设立了信托认购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受托人设立信托认购专户,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的资金流转专用账户,
该账户在推介期内不可撤销。委托人须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将认购信托单位对应的
资金汇入此账户。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
产。
2 受托人为本信托财产设立了信托财产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该账户在推介期和信托存续期内不
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委托人不得直接将
认购资金划入此账户,否则视为信托单位认购无效。受托人应于信托成立日当日
将信托认购专户中经其确认认购成功的认购资金由信托认购专户划至信托财产
专户。
第六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一)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万元。信托资金由委托人交付至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二)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追加认购、赎回、退
出。
(三)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每次认购/申购价格为1元/份。
认购份数=认购资金÷1元。
第七条 信托期限和规模
(一)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信托成立:
1. 本合同生效;
2.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将首笔认购资金交付受托人指定信托专用
银行账户。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签署保管合同。
(二) 本信托期限为36个月,满12个月之日起可提前结束。经过委托
人和受托人同意,可以延期。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估值
(一) 管理运用方式
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
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对本信托项下交易对手及投资项目的
尽职调查,受托人仅承担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
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性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
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2.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审查并执行劣后级委托人下达的委托人指令。
受托人应亲自处理自身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受托人不得将受托人
应承担的投资管理职责(即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3.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认同本条所约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但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在信托财产
的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除外。
(二)投资范围
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资金投资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恒逸石化,000703.SZ)股票,信托项下的闲置资金仅用于银行存款。
(三)投资禁止
为维护信托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类产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有关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根据
委托人的要求披露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并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受托人聘请信托财产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受托
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3.1信托计划银行专户内信托资金的保管;
3.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3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3.4监督和核实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3.5复核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3.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资金运用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3.7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
资金和财产账目;
3.8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或指令);
3.9按年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3.10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3.11法律法规、保管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信托专户的管理
1. 本信托的信托专户包括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2. 受托人开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项下的
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进行。
3. 为了提高信托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保管人对信托专
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约定对信托专户予以监督。
(六)警戒线、平仓线
警戒线:【】(低于警戒线时,补仓义务人需要两个交易日内向信托计划追
加资金,或向信托计划追加质押相当市值的股票)
平仓线:【】(低于平仓线线时,补仓义务人需要两个交易日内向信托计划
追加资金,或向信托计划追加质押相当市值的股票,否则自【】日起,通过二级
市场减持、大宗交易等方式启动平仓机制;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仍处于锁定
期,则自【】日期,每日按初始资金规模的【】收取罚息。)
本信托计划由补仓义务人承担达到预警线和止损线时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
由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优先级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差额补足责任,以保证本计划优
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实现。
第七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资格及计算
(一) 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应符合关于合格委托人要求,并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
本信托项下的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劣
后级委托人指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
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本信托不接受其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二)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管理并享有合法处分权利的资金。
(三) 优先受益人利益分配账户:
账 户 名: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摘 要:
(四) 劣后受益人利益分配账户:
账 户 名: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第八条 信托费用
每期信托投资独立核算信托费用。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各项信托费用,包
括计提和支付事宜,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理。本信托项下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 信托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网上
银行相关费用、交易税金和费用、律师费、审计费(若有)。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人保管费、受托人信托报酬。
3. 其他信托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以
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以上信托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资金信托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
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
理。
(二) 信托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事务管理费
信托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从信托财产中按以下方式支付:
因信托银行业务产生的银行结算费用、账户服务费等合理费用,由受托人
直接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若有)由受托人
与相关中介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确定和支付;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交易手续费、交易
佣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
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信托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年费率为【】。
即: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存续的当期信托单位份数×1元×【】÷360。
信托报酬每日计提,按照信托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按年支付,每年支付日
为 12月 20日后5个工作日内,其余于信托终止后支付。每期收取的信托报酬
计算方法如下:
金额=当期存续的当期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当期实际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账户:
账户名称:【 】
账 号: 【 】
开户银行: 【 】
(2)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当日存续的当期信托单位份数×【 】÷360。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每日计提,按照信托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于每年
12月2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年支付。
保管费的支付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保管费划付指令,保管人根据《*****
信托保管协议》有关约定复核后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至保管人指定账户。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一)估值时间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估值的非交易日,同时应与保管人在约定日期对账。
(三)估值对象
信托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保管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并
复合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受托人。信托计划财产净
值是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保管人应于每月月初与受托人核对
上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估值表,并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委托人。
(五)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本计划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万份收益确
认收益。
5、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
实收利息入账。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受托人或保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托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受托人承担。
本信托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受托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受托人的意见为
准。
当信托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受托人和保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
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信托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计划资产价值时;
(八)信托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委托人报告的信托计划份额净值由保管人负责计算及复核。保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受托人。信托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保管人和受托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信托计划财产估值错误,保管人和受托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和受托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一)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财产按信托文件的规定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归属于受益人。
(二)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及分配时间
1. 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信托收益
于信托付息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信托利益到期支付。分配信托本金及
剩余信托收益。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信托期间分配的优先级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级信托收益=当期存续的当期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当期实
际存续天数÷【】 “信托当期实际存续天数”,指当期委托财产到达信托专用
银行账户之日起(含)至 年 月 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2)当期信托投资到期时分配的优先级信托本金及剩余信托收益计算公式
如下:
优先级信托利益=当期存续的当期优先信托单位份数+当期存续的当期优先
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当期实际存续天数÷【】。其中,“信托当期实际
存续天数”,指 信托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2. 受托人应首先分配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及信托保管人的保管费,再向优先
级委托人分配优先级信托利益,在优先信托利益全部偿付完毕后再分配。受托人
以扣除截至信托终止日(不含)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全部信托费用(含浮动信托管
理费,如有)、负债(如有)以及全体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为
限,向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在本信托项下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如有)、
负债(如有)及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均获得足额分配前,不分配劣
后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若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向优先受益人分配
信托利益,则由劣后受益人另行支付本信托项下应付未付费用。受托人不承诺最
低信托收益,亦不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若因受托人过错导致信托收益错付、
多付、少付的,受托人应赔偿实际损失。
3. 当期信托财产在支付完毕信托费用并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仍有
剩余的,剩余收益全部归劣后受益人所有。
第十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一)风险揭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
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政策风险
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恒逸石化A股股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债券交易规则、交易政策等发
生变化,可能会影响信托计划收益。另外,因其他政策性原因导致**信托不能履
行受托人职责时将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主
要风险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4)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债券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以及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信托计划投资运作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4.经营风险
本信托最终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卖出收益,存在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股票下跌,本信托投资收益无法按期实现
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可能不能将所投资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资产迅速变现。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因证
券市场流动性原因等可能无法在本信托需要止损或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发生时及
时变现资产并向受托人支付取回款项,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甚至导致信托计
划的延期。
6.受托人管理、操作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的金融信托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
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受托
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
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8.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保管人等信托财产的
交易对手可能因任何原因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9.操作风险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投资指
令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10.合规性风险
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解释的变化,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可能发生违反证券
监管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信托的管理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业监管法规的
情形。另外,信托的交易结构也可能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解释的变化导致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形。
11.特别提示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它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
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当信托计划触及警戒线、平仓线,或者发生信
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时,受托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止损、平仓措施,可能导致受
益人的重大本金损失。
对于优先受益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其分配信托利益,优先受益
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将视信托财产的收益状况而定,优先受益人仍可能因信托财产
收益较低或发生亏损而造成其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对于劣后受益人,只
能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足额分配完毕全部优先预期信托利益并支付完毕应
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后,方可获得劣后信托利益的分配,即使在优先受益人的预期
信托利益均获得足额分配及全部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后,劣后受益人仍可能无法
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并且,若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信托费用,信托费用需由劣
后受益人承担。劣后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可能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
受着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
12.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
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风险承担
(二)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
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
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投资者自担。
(三)风险事件处置
在委托人违反此信托合同项下义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信托资金安全
的情形时,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受托人应及时依据优先受益人指令采取适
当有效的措施避免信托资金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优先受益人指令采取包括提
起诉讼或仲裁在内的各种手段收回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
的诉讼、仲裁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偿付,以现金形
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由劣后受益人垫付,受托人不垫付
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
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
的约定行使职权。
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
定:
2.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但信托文件已明确约定的情形
除外;
2.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3 更换受托人;
2.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2.5 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3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3.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3.4 其他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的事项。
4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
确定。代表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受益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
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
定不召集、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
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5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受益
人(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时),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5.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5.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5.3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4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5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6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
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6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6.1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
送达给受托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6.2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受
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7 议事内容和程序
7.1 议事内容: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2 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8 表决
8.1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当表决事项涉及项目公司、担保人(如有)因违
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交易文件、信托文件规定需要追究或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时,
劣后受益人应回避表决,且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不计入表决权总份数。
8.2 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
止或延期终止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
益人全体通过。
8.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8.4 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9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9.1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9.2 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受益人,
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受益权的转让
委托人有权转让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前无需就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取得
受托人的同意。委托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托人应配合办理受益权转让有关手
续。
第十三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托人作出说明。
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信托文件。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5. 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6.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管理人,委
托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
2.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本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费用;
3. 委托人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
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
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 信托利益账户因委托人原因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到受托人处办理账
户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办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手续,受托人就可能发生的后
果免除责任。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2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
对第三人所付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2.1 审查相关合同及协议中各交易要素的一致性。
2.2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取利
益。
2.3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4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2.5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6 受托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
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
2.7 受托人对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及由此获悉的任何
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状况、投资经营方式、资产、投资收益、费用
等)。
2.8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9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1. 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享有信托受益权;
2. 有权了解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3. 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4. 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一)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托资
金的相关信息。
(二) 委托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向委托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来函
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三)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设立情况。
2.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的相关信息。
3. 临时信息披露。实施信托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
情况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受托人需
要采取应对措施的,将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3.1 信托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
3.2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3.3 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3.4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3.5 受托人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3.6 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3.7 关联交易事项;
3.8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3.9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10 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本信托运行的事项时;
3.11 中国银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四) 信息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
毕后应当以书面信函的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书面信函自受托人送达委托人时
发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信托终止:
1.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2. 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终止本信托;
3.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的受托人;
5. 信托期限届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本信托终止情形发生时,因客观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本信托
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二) 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1. 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成立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确认和分配。信托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即清算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受
益人披露。受益人同意的,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3.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
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 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
费用和其他负债后归属劣后受益人。
第十六条 新受托人选任方式
(一) 受托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 受托人解散、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2.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其对信托财产管理资格的;
3. 委托人决定变更受托人的;
4.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新受托人的选任
1.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
2.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
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3. 变更受托人前应满足下列条件:
3.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税费在内的信托费用已经全部结清;
3.2 受益人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
3.3 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
4. 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下
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4.1 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4.2 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
5. 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
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
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 委托人、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
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
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
任。
(四)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依据其解释。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或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可向优先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
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
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
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
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 通知
1.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
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 信托利益账户变更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账户,应至少在信托利益分配前
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
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3. 上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书面通知受托人而导致任何损失,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4. 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处理信
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4.1 由双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另一方挂号信送达回执所示
日;
4.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当日;
4.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
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一条 信托合同生效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受托人
加盖公章后生效。本信托自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
本合同同时应签署该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四)合同文本
本合同壹式拾份,受托人、委托人各执贰份,其余用作办理相关手续使用,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信托合同》签署页,无
正文)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信托合同”业务联系表暨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 】
总机:
岗 位
姓 名
电话
传真电
话
手 机
投资人员
A:
B:
协调人
A:
B:
附件四:
【 】资金信托认购
风险申明书
受托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委托人就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事宜,
特签订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应详细阅读《*****信托合同》、本认购风
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
程中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购买力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受托人管
理、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特别
提示风险、其他风险。信托单位仅适合于具有较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
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
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应承担保管人职
责,并不表明对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保管人承
担其他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认购条款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或不填写导致的任何
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认购信托单位信息填写: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
自然人姓名:
机构名称:
自然人身份证明种类:
身份证明号码:
负责人:
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二、信托利益接收账户
委托人/受益人接收信托利益分配的账户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五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二份,其余一份用作办理
相关手续使用。
委托人签署的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委托人:
(机构加盖公章并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