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未盖公章货物受损后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52fw.cn 04-11 次遇见2015年1月8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石某与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为贸易公司运输瓷砖377吨。可这份合同没有加盖贸易公司印章,石某某也没有贸易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之后,石某与陈某在运输公司组织下,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单》,约定由陈某运输石某的货物38吨。但意外的是,陈某在运输途中车辆轮胎发生自燃,致使部分瓷砖损毁。
事故发生后,石某与陈某在运输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虽有协议,但贸易公司并未获得赔偿,就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54336元。
法院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贸易公司的起诉。贸易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一审裁定生效。裁定生效后,以石某为原告对被告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运输公司及陈某共同赔偿原告石某的瓷砖损失52282元。
法院在一审庭审时,原告石某提交了自己签名、运输公司加印章的《运输合同》一份,运输车辆毁损瓷砖的照片、石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贸易公司与某供货商姚某签订的瓷砖采购合同、姚某给运输公司支付运费的汇款凭证、贸易公司的集装袋采购合同和货物包装打托合同及某贸易公司的出库单、某船舶公司的收货单。证明了运输公司收取了38吨瓷砖运费,但因瓷砖毁损,未将38吨瓷砖运输至指定的船舶上。
运输公司认为自己是中间人,介绍石某与陈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关系,且石某与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此,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以运输公司与石某之间签订有《运输合同》为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判决运输公司赔偿石某52282元的损失。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石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单》,可以确认石某与陈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为中介方,毁损事故发生后,石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重新设立,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有效协议,二审法庭据此判令陈某赔偿石某的损失52282元,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的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被运输公司委托为代理人。王律师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分析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功说服法官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到了应尽的职责。
王律师说,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有如下启示:一是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本案是贸易公司与运输公司拟设立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应当是贸易公司与运输公司,但由于贸易公司的原因,最终法院认定的合同主体是石某与陈某,大大改变了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初衷。二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普遍适用,但并非不可突破。三是合同管理是企业日常法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合同是企业实现对外管理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