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 还能反悔吗?
52fw.cn 04-25 次遇见廊坊张女士问:我和我前夫刘某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2012年12月,因感情破裂,我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在孩子成年
廊坊张女士问:
我和我前夫刘某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2012年12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法答疑: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属于财产分割条款,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任意撤销。即使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也可通过协议(包括离婚协议)方式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涉案房屋是刘某出资购买的,且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但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子女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反悔。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