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房屋有权收回吗?
52fw.cn 05-06 次遇见 案例:
罗某与黄某于2008年12月30日结婚。2009年6月15日,黄某之母赵某以黄某的名义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暂定为145平方米,另有地下车库一个。2009年10月12日、11月10日,2010年6月9日、8月10日,赵某分四次向开发商交纳房款共计160万元。2011年1月15日,在开发商协助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受人的名字由黄某变更为赵某,上述160万元购房款的客户名称也相应变更为赵某。现罗某与黄某因性格不和欲离婚。罗某提出上述房屋其应分得一半,黄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问:该套房屋罗某能分得一半吗(至今该套房屋仍未交付使用)?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在该房屋购买过程中,购置行为的主体并非黄某和罗某夫妻双方,而是黄某之母赵某。赵某亲手经办了整个签约、付款等购房事项,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填写为其子黄某,但未提出让其儿子、儿媳支付购房款,表明赵某欲将该套房屋赠与黄某和罗某夫妻双方。赵某与黄某和罗某夫妻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该法第十一章专门规范了赠与行为。该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即赠与物需要进行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故在本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赵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及交纳房款客户的名称均变更为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撤销了房屋赠与,所购房屋并未转化为黄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罗某离婚时无权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