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后不可任意撤销
52fw.cn 05-08 次遇见本报消息(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陈冬初)近日,当事人陈某向磐安县公证处申请,要求办理协议变更公证,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给儿子赠与房产的约定。
经公证员了解,陈某与其原配偶李某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生育的陈甲由李某抚养,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处归未成年儿子所有。离婚后,陈某与李某均又再婚,合同法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李某准备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
公证员向陈某告知,这样的公证不能办理,并认真仔细向其解释了法律依据与理由。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也是基于离婚事由才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也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