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为维护赠与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发布对策建议
52fw.cn 03-01 次遇见 5月29日,石景山法院举办“赠与合同无效撤销案件的常见情形及防范建议”新闻通报会,针对赠与合同无效、撤销类案件的特点、实践中常见情形以及签订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进行通报。
据介绍,石景山法院就2014年至今审理的75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涉及赠与合同无效、撤销案件有12件,占所有赠与合同案件比例16%。且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人为利益转让人,而受赠人为利益获得者,因此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但在实践中,不少公众对于赠与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相关规定不够了解,导致诉讼多发,双方利益。
鉴于赠与合同存在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因而在现实生活中防范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就显得异常重要,对此,石景山法院对赠与合同的签订提出四点建议:一是签订赠与合同时应该注意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该审查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的情况下,签订相应的赠与合同,若赠与人年龄较大,可通过医院诊断、专业机构鉴定或公证来防范因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导致的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二是赠与合同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赠与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时限及方式、赠与合同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赠与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其信息均应该真实准确。三是赠与房屋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积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受赠人接受赠与后不得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亲属之间应该互相关心帮助,附义务赠与合同也应该积极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四是赠与合同签订之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结合赠与合同无效撤销案件审理的工作实践,石景山法院还发布了“因子女不履行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可撤销”“权利转移后且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农村房屋赠与非农户,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四起典型案例,以生动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纷止争和教育引导作用,为赠与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