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状告父母要求履行赠与合同
52fw.cn 07-16 次遇见金报讯(通讯员 徐静 记者 陈善君)昨天,家住镇海的乐先生和劳女士被自己女儿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们没有履行对女儿的赠与合同。
乐女士是乐先生和劳女士的亲生女儿。1998年,乐先生和劳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确认将位于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的一套住房与给乐女士。因为当时乐女士尚未成年,该赠与房屋的房产证由父亲负责保管。
2004年5月,乐先生擅自用其保管的房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银行也不知道其实该房产已经通过法院赠给了他女儿,只是没有过户。后因乐先生未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便认定该抵押条款无效。乐女士知悉此事后多次要求父母按照赠与协议办理该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屡因父亲不予合作而无法办理。为此,乐女士诉诸法院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将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一住房赠给原告的赠与合同已经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有效,故应依法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判决其父母十日内帮助原告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