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引纠纷女儿状告老父亲
52fw.cn 08-08 次遇见1999年11月,家住四川省崇州市农村的60多岁的程云其夫妇为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与招婿上门的小女程文红夫妇签订了一份《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协议书上约定:父母将近300平方米的房产及一切家庭财产,还有300多平方米的土地赠与小女儿夫妇;程文红夫妇则承担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此后,程云其夫妇即将房屋和产权证交付给小女儿夫妇管理居住,与他们共同生活,因是一家人,女儿拿到房产手续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家人也处得相安无事。
2001年程云其老伴去世后,程云其与小女儿夫妇共同办理了丧事。去年底,程云其因再婚与女儿产生隔阂。另外,因公路建设规划,程家部分房屋被拆迁,程云其因系房主,领到部分房屋补偿费。程文红夫妇得知后,认为按照当初与父母签订的赠与房产协议,房产已属他们所有,拆迁补偿费理应归他们领取。程文红夫妇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辩称二原告未按协议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其原配妻子去世后,便遭受小女儿夫妇的虐待,现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不再继续执行。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其中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按手印并经公证。因该协议已经过双方签字按印和公证处公证,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故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原告已实际掌管住房,但该房产权仍属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权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约定履行赡养的义务。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终止履行该协议,故终止履行该协议后,被告应将协议约定的部分财产权利转移给原告。据此,作出判决: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合法有效;以被告名义登记的十六间房屋,由原、被告各分得八间。
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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