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约定房产共有,产权证不加名,能算夫妻共有吗?
52fw.cn 04-12 次遇见随着产权意识的增强
屡见不鲜
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
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关系采取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且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简单地说:就是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既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性
夫妻之间又可以就哪些财产作出约定呢?
约定的方式和内容是否有要求呢?
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呢?
关于婚前财产的问题
就会涉及这些内容
下面工叔用案例带你来了解下
市民张先生于2008年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套一的小户型的房子,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2015年张先生和王小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在张先生婚前购买的那一套房子里。两人由于相识不到三个月就结婚了,婚后逐渐发现两人的性格差异巨大,争吵的事情就变得多了。
2016年2月,王小姐发现张先生出轨公司同事,王小姐在张先生的苦苦哀求下原谅了张先生,张先生也保证以后好好和王小姐过日子。在王小姐的要求下,张先生出具了一份协议,协议载明原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处房产,男方同意该房产与女方共同所有。协议内容包括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等约定。在张先生写下这个条子后,出于信任,王小姐并没有要求张先生带她去加名字,但是张先生还是没有做出实际行动来表明要和王小姐走下去的决心,导致夫妻两人的感情没有一点好转,反而缝隙越来越大,终于王小姐实在无法忍受。
2017年9月,王小姐向律师咨询,想要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约定共有的房产。
那么问题来了
张先生和王小姐签订了协议,协议表明将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共有财产,但是张先生和王小姐并没有在房产证上加名。在张先生和王小姐离婚的时候,王小姐要求分割房产的50%份额,而张先生表明这个协议是一个赠与合同,主张撤销赠与。那么到底哪一方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本案中的张先生和王小姐之间的约定就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简单说就是夫妻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分别归谁所有的问题作出的约定。
其基本的要求有六个方面:
1、订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婚姻必须有效;
5、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
6、必须书面形式。
夫妻可以就婚前财产归属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以前的法律确实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在婚后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在结婚后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在结婚后4年)。
但是
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存在经过一定时期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