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52fw.cn 06-10 次遇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不动产赠与与动产赠与在赠与物权力转移生效条件等有着重大的不同。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动产赠与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动产的赠与,比如钱财的赠与,无论是口头赠与还是书面赠与,均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说不是所有动产赠与都以交付为准。
(二)不动产赠与
1、不动产赠与,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房地产赠与,双方当事人须持相关手续到房管部门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事宜,即房地产赠与的交付以登记过户为准。《合同法》第 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2、房地产赠与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必须办理公证后才能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这是公证书作为赠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的体现。一般动产的赠与只要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就算完成了,但房屋赠与不仅仅是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使用,而且还要订立书面赠与合同,且经过公证后,才可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原因有三:
其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比其它形式签订的合同更强的证明力和约束力。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具有任意性,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撤销的任意性。
其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强制性。《合同法》第188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强制性的直接体现。其三,防止避税。现实中有不少人为了逃避房产交易税,将本是房屋买卖合同转签为赠与合同,为了防范这个问题,正是基于上述赠与公证的特殊证明力——不可撤销性和强制性,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房产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以加大当事人规避法律避税的风险,维护国家税收制度。
3、特别强调,以上所称的房地产赠与是指城市房地产,而农村房地产的赠与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以赠与房地产的实际交付为准。赠与双方当事人签有书面合同,赠与房地产已转移给受赠人占有使用的,应认定赠与有效。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这表明发生赠与行为的感情基础消失,赠与意义不复存在,撤销赠与成为法律准可。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里的“扶养”除了本意外,还应包括“抚养”和“赡养”的概念。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4)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赠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出现上述任一法定情形,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财产权利是否登记转移,均可以撤销。这是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2、赠与合同的撤销期限:《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前,如一般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转移登记,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行使撤销权受限的情形:
(1)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国家基于对公证制度设立的需要,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强大的证据效力,与普通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比,公证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约束力,它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外由于我国实行公证自愿申请原则,赠与人一旦选择了公证,就必须受其约束,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行为负责。《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倡导和弘扬扶危济困、救死扶伤、诚实守信等普世价值观。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中,法治与道德与情理是相融的。
(3)如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这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法律措施,彰显了法律上的强势与弱势的平衡原则。
(4)为逃避法定义务,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是惩戒恶意和保护善意的一项举措。合法、正义的诉求应该受到法律的庇护。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条主要适用于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如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则赠与人不再享有撤销抗辩权。
莱芜市中信公证处宋振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