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予要签合同并及时过户 市民应了解哪些手续
52fw.cn 06-09 次遇见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眼下,不少老年朋友想在有生之年,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落到子女的名下,以免逝世后子女们因该房产起纷争,但不少人却不知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近日,记者走访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法官结合相关案例提醒,房产赠予可以合同形式确认,但是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
案例:韦阿婆早年与梁老伯结婚,共同生育多名子女。1985年梁因病去世后,韦一直没有再婚。1995年7月,韦向单位购买了柳州市城站路某小区住房一套。因女儿小云一家一直照顾韦的生活起居,2013年1月,在子女们的见证下,韦与小云的女儿签订《赠予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上述房屋赠予小云的女儿。事后,外孙女便将韦起诉到柳南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赠予协议有效,并要求韦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韦同意了外孙女的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小云女儿的诉求。
法官说法:把房产落到子女名下的问题,属于财产赠与范畴。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财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签订赠与合同。本案中,韦阿婆与外孙女签订的赠予合同,韦阿婆给予认可,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赠与房产所期待和追求的法律效果,就是要让受赠的房产归到受赠人名下,以使受赠人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物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因此,要使房产落到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孙的名下,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填写确认书等相关的表格以及缴纳相关的税费。小云女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给予支持。
法官提醒:公证并非房产赠与的必经程序,法律并未要求赠与房产必须进行赠与公证。房产赠与时,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无需要求办理公证。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
老年人把房产赠与子女的,为保证房产赠与的期待效果,签订赠与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拖延的时间过长,就可能发生赠与人去世、受赠人去世、赠与人与他人有其他纠纷等情况,导致房产赠与的期待效果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