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送我一套房子 离婚后“赠与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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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个样子的,如下所示:
张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后, 张先生送陈女士一套房屋作为礼物,陈女士的父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但是却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几年两人闹离婚,张先生就想着将房屋要回来但是却遭到陈女士的拒绝,为此,张先生将陈女士诉上法院想要要回该房屋,而陈女士则是想让张先生跟自己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那么张先生赠与陈女士的房屋可以被要回吗?或者说张先生要为陈女士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那么《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如何规定的呢?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那么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过户登记。张先生虽然与陈女士有赠与房屋的约定,但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且连个赠与公证也是没有的,因此陈先生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那么法律为啥要这么规定呢?
主要原因在于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只有一方附有义务,另一方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当发生一些事情的时候,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使得双方利益达到平衡,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如果我们把这个案例换一下,如果张先生是在结婚前说赠与陈女士一套房屋也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此时处理的情况跟上方是一样的。
如果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极特殊情况外,房屋归属陈女士所有,张先生无权要回该房屋也无权要求分割。
因此大家会发现房屋作为家庭重要财产,发生争议时处理起来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咱们各位小伙伴在做理财规划和财产传承时一定要考虑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以上就是今天的主要内容,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后,男女双方约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屋的,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则所有权未转移,即使双方已经结婚,赠与方仍可以撤销赠与权;但是如果经过公证则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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