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上饶一营业部员工替人炒股、配资被罚1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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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24 日,记者从江西证监局官网获悉,该局日前对海通证券上饶一营业部的从业人员张甜违法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决定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 元,罚款1483796.62 元。
A、控制“ 刘某1”“ 全某伟” 账户买卖股票盈利54 万余元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信息显示,张甜,女,1985 年10 月出生,住址在江西上饶市。2009 年5 月6 日,张甜取得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014 年6 月5 日至2017 年6 月3 日期间,张甜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 年1 月12 日,炒股事项,陈某1 未向张甜支付其他费用。
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 手机号操作,180****5183 手机号以张甜母亲刘某2 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 刘某1”“ 全某伟” 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180****5183 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
B、替朋友李某买卖股票盈利1 万余元
2015 年11 月30 日,“ 李某” 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甜名下。李某与张甜为朋友关系。2016 年4 月11 日至5 月4 日期间,张甜建设银行账户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 笔资金共计19.01 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 刘某1”“ 全某伟” 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 李某” 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甜自不晚于2016 年4 月13 日至不早于2016 年5 月3 日期间控制“ 李某” 证券账户。上述期间“ 李某” 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668 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852 元,账户盈利13579.94 元。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180****5183 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达到83.33%;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 刘某1”“ 全某伟” 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 李某” 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C、以母亲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股票盈利3 万余元
2014 年7 月23 日,“ 刘某2” 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89****325,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甜名下。
张甜自不晚于2016 年2 月4 日至不早于2016 年5 月9 日期间控制“ 刘某2” 证券账户。上述期间“ 刘某2” 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30 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865 元,账户盈利34797.2 元。
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180****5183 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达到74.24%;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 刘某1”“ 全某伟” 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 刘某2” 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截至2016 年7 月11 日,“ 刘某2” 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甜相关的消费支出。刘某2,即张甜母亲。
江西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张甜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资金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法院判决书、相关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执法笔录、询问笔录、出入境信息、听证笔录、相关购房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D、实际控制4 个账户买卖股票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 刘某1”“ 全某伟”“ 李某”“ 刘某2” 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 行为。
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 刘某1”“ 全某伟” 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 行为。
江西证监局认为,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甜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 刘某1”“ 全某伟”“ 李某”“ 刘某2” 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甜;配资协议约定“ 刘某1”“ 全某伟” 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甜使用,“ 李某”“ 刘某2” 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甜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甜。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甜对4 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 个账户。
E、场外配资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p#分页标题#e#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甜自认与陈某1 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 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 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甜私下接受陈某1 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张甜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甜通知李某和刘某2 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甜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
F、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8 万余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 元,并处以1183796.62 元罚款;对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 元,罚款1483796.62 元。
文/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曾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