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已根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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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转换为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 13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8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 20
第七部分双债增强 A 的份额折算...... 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8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托管 ...... 62
第十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 97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9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10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p#分页标题#e#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31、双债增强 A: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A
份额。双债增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32、双债增强 B: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B 份
额。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 B 享有,
亏损以双债增强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 B 承担;双债增强 B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2 年
33、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34、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第四个双债增强 A 的开
放日双债增强 A 不折算),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5、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与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37、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在双债增强 A 的单个开放
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时的情形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6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各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虚拟清算: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