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公募基金“一大步” 权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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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31 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在修订公募基金行业现行的纲领性监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点评:
政策在五方面修订,开启公募基金“大时代”。一是切实把好行业入口关,加强基金公司股权持续性监管,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突出强化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长期考核制度,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三是加强对公募持牌机构的业务监管,统一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安排,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业务的规范化程度;四是致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财富管理机构,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五是明确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安排,构建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
放宽“一参一控”限制便利券商大集合公募化改造,约7360 亿存量大集合产品有望转变成为真正的公募产品。我们认为本次“一参一控”限制的放宽主要是为了便利化大集合产品的公募化改造。
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属于新《基金法》出台前历史遗留产物。大集合产品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 年6 月起,监管层不再允许券商发起设立大集合产品,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券商申请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开展业务,而之前设立的大集合产品则得以继续存续。2018 年11 月,为适应“资管新规”的要求,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明确要求存量大集合资管产品应当对标公募基金,于2020 年底之前,完成对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 3 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将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2020 年7 月31 日,监管提出为顺应“资管新规”延期,《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
大集合产品转公募实质进展略低于预期,主要是受“一参一控”的影响。
我们统计了证券行业上市公司2019 年年报,发现净资本前15 的券商有11 家都有自身的控股公募基金(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属于控股资管子公司持有公募牌照),为其资管发行的大集合产品在转化为公募产品方面造成一定阻碍。2019 年9 月起大集合产品落地,至今券商已有约20 支产品完成改造,但受限于证券公司持股公募基金“一参一控”的规定,仅有2支产品真正转为公募基金产品,其余资管产品仍为资管计划。
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将促进约7360 亿存量大集合产品转变为公募基金产品。Choice 数据显示,截至2020 年7 月31 日,存量大集合产品规模约为7360 亿元。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0 年6 月底,公募基金整体规模为16.9 万亿。全部大集合产品规模仅占全部公募基金规模的4%左右,整体对行业影响不大。我们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