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摘要
52fw.cn 06-20 次遇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全文约7万余字,现摘要刊登。报告全文将于近日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认真履行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7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97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15件, 提审案件56件,申请再审案件796件,请示案件29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33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9件,商标案件395件,著作权案件2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1件,垄断案件4件,商业秘密案件11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57件,其他案件41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90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68件,商标行政案件308件,行政请示案件9件,其他行政案件5件;民事案件501件; 刑事请示案件5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0件,其中二审案件13件,提审案件58件,申请再审案件808件,请示案件30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在审结的808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6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42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615件,裁定提审98件,裁定指令再审66件,裁定撤诉22件,以其他方式处理7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
专利和商标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民事案件出现较大增长,商标行政案件继续保持较快增幅。专利民事案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为技术特征划分和权利要求解释,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的关联案件较多。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仍集中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涉及程序问题的案件比例有所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程序违法问题较多,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功能不断强化。商标民事案件中,正当使用、合法来源、先用权成为普遍采用的抗辩事由。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权利保护等问题仍是商标行政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著作权案件数量有所下降,独创性判断仍是案件主要焦点和难点。竞争案件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纠纷占比较大,竞争案件审判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垄断案件数量较少,相关市场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法院审理的难点。植物新品种案件增长较快,主要涉及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比对问题。技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违约、合同解除等问题较为突出。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3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42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当事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意见陈述的参考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索发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4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时,同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对该相同用语已经作出了明确陈述的,可以参考上述陈述。
2.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与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判断权利人作出的意见陈述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
3.专利侵权判断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刘宗贵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0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
4.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零部件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在再审申请人欧介仁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如零部件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5.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人虽未直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根据其对他人制造行为的控制、最终成品上标注的被诉侵权人企业名称和专属产品型号等因素,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
6.实用新型专利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在再审申请人谭熙宁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是由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中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对于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产生贡献。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原则上不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记载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
#p#分页标题#e#在再审申请人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2017)最高法行再8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
8.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宇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其他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申277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9.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9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理解技术方案并能够实现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时,即能理解、发现并更正其错误,且该理解和更正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则应当允许对专利说明书中存在的错误予以更正理解。
10.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简称“电子货品监视用标识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有权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以获得适度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与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11.在认定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前述“电子货品监视用标识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可以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缺陷,发明内容中记载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与“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相关的内容等,对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进行认定。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重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基础。
12.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与该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系
在前述“电子货品监视用标识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即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对于其中记载的包括区别技术特征在内的各项技术特征是否概括适当,以及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概括适当,仍然需要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认定。
13.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
在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简称“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概括性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
14.马库什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则
在前述“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
15.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在前述“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循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即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直接适用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16.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件中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YKK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申36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在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中没有任何体现,且立体图无清晰显示的特征,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技术特征。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7.注册商标的保护与被诉侵权商品商标知名度的关系
在再审申请人曹晓冬与被申请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注册商标作为一项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
18.特殊历史背景下商标与字号共存的考量因素
在申诉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山西省药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对于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
19.法定通用名称的认定
#p#分页标题#e#在再审申请人福州米厂与被申请人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简称“稻花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法定通用名称。
20.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认定
在前述“稻花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21.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正当使用
在前述“稻花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经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可以规范使用于该品种的种植收获物加工出来的商品上,但该种使用方式仅限于表明农作物品种来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22.商标侵权案件中正当使用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冯印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阅江楼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人在其企业名称中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关符号的主要目的在于客观描述并指示其服务的特点,并且在其实际使用过程中,从未完整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图文组合形式,